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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南沙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处室、食品监管执法分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和《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安办健〔2017〕106号)精神,按照《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穗食安办〔2017〕34号)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工作,压实责任,市局制定了《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1日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保健食品

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特食管〔2017〕149号)和《广东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安办健〔2017〕106号)精神,按照《广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的通知》(穗食安办〔2017〕34号)要求,根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整治工作中的职责及任务分工,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属地监管责任,营造企业自律、行业规范、社会共治的市场格局;推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加强联合执法和两法衔接,严厉打击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违法营销宣传、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一)治理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主要包括:

1.无证生产经营食品、保健食品,特别是地下黑窝点非法生产经营。

2.超出许可和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3.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4.知道或应当知道属于无证生产经营,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5.生产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与许可内容不一致。

6.生产未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相关注册证书不在有效期内,产品名称等与注册或备案凭证信息不一致,擅自转让、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等。

7.未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生产保健食品;未获得变更批准,擅自改变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原料的购进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记录、关键控制点监控记录等不属实、不完整;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技术要求(企业标准)不一致等。

(二)治理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非保健食品的标签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应当真实,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应当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3.食品和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4.食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宣传册、音频视频、会议讲座的内容,都不得偏离标签、说明书标示的内容,严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三)治理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主要包括:

1.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

(1)未依法取得许可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未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保健食品经营。

(2)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1)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

(2)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或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或与批准的保健功能和内容不一致;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

(3)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4)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

(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进行网络交易。

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

(2)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资质未审查、相关信息未登记更新。

(3)未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未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4.非实体店未落实许可要求行为。

(1)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以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电话营销等形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

(2)在许可注册的场所以外经营食品、保健食品。

5.非实体店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

(1)电视台、报刊、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未审查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

(2)未定期对入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

(四)治理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主要包括:

1.食品生产经营者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

3.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修改广告内容,与批准的广告内容不一致。

(五)治理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1.违法违规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即委托双方无委托生产协议或协议未明确委托双方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委托方没有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不在有效期内,受托方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组织生产,标签说明书未标注委托双方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受托方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2.未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包括未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贮存管理、设备管理,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业务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置等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及不具有与所生产的食品、保健食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织生产食品、保健食品。

3.经营单位未落实索证索票有关要求,存在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无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未建立产品购进和销售台账等问题。

三、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1.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2.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保健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应当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3.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重点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项目是否包括相应的产品类别、许可经营场所是否与实际经营场所一致,并进行实名登记;应当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经营条件、经营行为和宣传活动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利用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强化广告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保健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虚假食品广告,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区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办〔2016〕593号)以及《全省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粤食药监局办〔2017〕38号)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1、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组织,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具体实施)

2.对经营企业(含网络和第三方平台)认真排查。对辖区内食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主要内容: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网络和第三方平台未落实经营许可要求行为和未落实管理责任行为。(责任部门:市局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组织,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具体实施)

3.加强会议营销行为监管。重点检查通过会议营销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会议营销产品存在假冒伪劣、未经许可、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来源不合法、标签不符合规范、虚假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按《广州市2017年保健食品非法会议营销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穗食安办〔2017〕8号)规范会议营销具体要求,根据日常检查、投诉举报、抽检监测等工作情况确定辖区内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责任部门: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组织,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具体实施)

4.加大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监管。依法加强对广告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测力度,发现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责任部门: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负责)

5.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结合2017年监督抽检工作计划,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落实好省局按总局抽检任务,对批发市场、街边店、性用品店、保健养生会所、会议销售、电视购物及其他问题高发区域的产品组织抽样40批次,保健食品与食品抽检数量比例原则上为1:1。有条件的区可根据实际开展区级监督抽检任务。重点抽检虚假宣传或非法声称功效的食品、保健食品中的非食用物质,同时保健食品还需检验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项目。(责任部门: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负责)

6.狠抓案件查办。在整治行动期间,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要通过摸底排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媒体广告等多种途径,主动收集违法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取证,从严查处违法案件,严格依法处罚到人。有效控制涉案食品、保健食品。对涉案食品、保健食品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追溯涉案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源头,监督企业召回涉案食品、保健食品,暂停销售,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要建立完善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行动,追根溯源,一查到底。(责任部门:市局应急处负责,各区局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具体实施,市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配合)

7.加强信息公开与通报。落实“开门整治”的要求,整治工作所有的检查、抽检、处罚案件等信息一律向社会公开,让人民群众、食品生产经营者、媒体和社会各方面了解整治工作情况。同时,各区局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进行公开曝光。各区要建立行政区域信息通报工作体系,确保内设机构之间、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沟通顺畅。相关案件线索,必须及时通报,及时办理,本级解决不了的,要报告上级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及时反馈,并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者发放奖励。(责任部门:市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和食品监管执法分局牵头,其中保化处负责检查信息,食品分局负责抽检信息,应急处负责处罚案件等信息(食品分局协助);办公室、食品综合协调处、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处、食品市场安全监管处、应急处配合)

8.加强信息报送。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印发文件等形式通报市、区整治工作进展。各区局每月要向市局报送辖区上月整治工作进展和案件查办等工作情况。市局将对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信息报送不及时的区予以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1)各区局每月报送不少于2次工作动态,重要信息及时报送。联系人:肖昌稳、容俊楠;联系电话020-81743887;邮箱:gzfdabhc@163.com。

(2)各区局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1)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2),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赵燕;联系电话020-81743148;邮箱:zhaoy@gzfda.gov.cn。市局有关处室汇总报表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后及时上报省局对口处室,省局处室联系人:鄢小欢,020-37886352(电话及传真),spcqs@163.com;并抄送市局整治办(保化处)。

(3)各区局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3)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4),重大问题即时报告。联系人:范志光;联系电话020-81743096;邮箱:fanzhg@gzfda.gov.cn。市局有关处室汇总报表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后及时上报省局对口处室,省局处室联系人:方盛藩,020-37885823,020-37886069(传真),405059187@qq.com;并抄送市局整治办(保化处)。

(4)各区局汇总本辖区案件查办情况,每月1日前报送上月案件查办情况报表(***5);同时,对已移送公安机关或联合公安机关查办的案件,以及涉案货值金额50万元以上且涉及2个以上区的案件,填写重大案件台账(***6),与月报表一并报送。主办处室联系人:王廷;联系电话020-81743063;邮箱:wangtin@gzfda.gov.cn。协办部门联系人:梁展明;联系电话020-22291029;邮箱:liangzhm@gzfda.gov.cn。市局主办处室(协办部门做好配合)汇总报表和检查整改情况台账后及时上报省局对口处室(部门),省局处室(部门)联系人:江伟豪,020-37885047(电话及传真),19053707@qq.com;并抄送市局整治办(保化处)。

(5)报表和台账均需加盖公章后报送,同时报送电子版。自2017年12月3日起,报表为月报表,报送上月情况,台账为总计数据。

(6))请各区局指定联络员,分别负责上述材料的报送工作,填写联络员信息表(***7),于2017年12月4日前报送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肖昌稳、容俊楠;联系电话020-81743887;邮箱:gzfdabhc@163.com。

(7)各区局于2017年12月29日、2018年2月26日、6月25日前分别向市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化处)报送整治工作阶段性进展情况和整治工作总结。联系人:肖昌稳、容俊楠;联系电话020-81743887;邮箱:gzfdabhc@163.com。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各区局要高度重视,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任务和责任到岗到人,整治行动不走过场并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区局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执法联动以及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宣传引导,社会共治。各区局要结合年度宣传计划开展面向公众的宣传教育活动。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的合作力度,提高公众参与度。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鼓励消费者、企业内部人员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消除风险,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四)督促检查,确保实效。各区局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措施及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区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市局将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评议考核的依据。

***:1.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doc

2.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生产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doc

3.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情况统计报表.doc

4.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经营环节工作检查整改情况台账.doc

5.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案件查办情况统计报表.doc

6.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重大案件台账.doc

7.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工作联络员信息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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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06:52:46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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