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延续(增设事项)
事项名称 | 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 |
设立事项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经营 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 |
受理单位 | 广州市番禺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开始办理时间 | 2016年1月1日 |
事项定性 | ■受理 ■初审 ■终审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非行政许可 □备案 □一般业务 |
审批时限 | 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时限:20 工作日 |
办事对象 | □面向个人 ■面向企业 |
受理地点 | 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 |
咨询电话 | 84622408 |
内 部 流 程 图 |
申报人应提供的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与份数 | 应提供资料的依据 | ||||
1 |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申请书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2 | 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3 | 与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
该事项的审批条件 | ||||||
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
该事项涉及的收费项目 | ||||||
序号 | 收费项目名称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地点 | 收费依据 |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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