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顾问费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一、项目概况
为发挥本镇律师、法律工作者和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职能,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多方位推动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团作用,组织引导专业法律服务力量广泛参与百姓维权、基层社会治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重大突发事业处置等领域,深入乡镇各村社区一线,加大法律服务力度,积极助推永兴经济社会发展,积极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实现我镇11村(社区)服务服务体系全覆盖,注重基层民生领域服务,保证基层人民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
二、购买服务项目情况及评价工作开展
2021年我镇严格按照村居法律顾问费的年初预算执行。在支出过程中,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了详细的方案。能够严格按方案组织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落实了责任制,并加强了监督,达到了节约和高效的支出目标。
全镇11个村(社区)均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有偿服务率达100%;为村(社区)委会提供法治建议20余条;指导制定村规民约10条;审查政府与各村社区各种合同协议23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17人次;代写各种法律事务文书80余份,开展贫困户法律援助服务8件;到各村社区开展法治讲座24场,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8场;调解处理各种纠纷案件57件,成功57件,法律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群众落单度明显提高。
三、绩效分析及评价结论
(一)决策管理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费是省级部门确定实施项目,属于经常性项目,资金来源为政府全额拨款。村居法律顾问费项目确定标准:2000元/年/村(社区)、3000元/年/镇政府,共11村(社区)。资金用途主要是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用于支付我镇11个村居法律顾问费。
积极围绕服务基层,构建“一站式”法律服务平台的目标要求,以法律服务永兴镇发展为核心,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为建设法治永兴,平安永兴的科学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为全镇11村(社区)聘请法律顾问,通过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服务,让基层人民群众接触法律、了解法律、运用法律解决问题,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全社会营造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氛围;让基层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法律服务就在身边”,增强基层群众的获得感;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到各村(居)委会、城乡各个领域和各类群体,保障基层居民特别是困难群众、弱势群体同等享受公共法律服务。
(二)实施管理
我镇认真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政法保障经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根据我镇的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认真编制好村居法律顾问费年度预算,深入调查我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过程中实际存在问题,着力解决并完善村居法律顾问经费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从严控管支出,确保村居法律顾问经费发挥最大的资金效益。
执行财政预决算制度,严格支出审批, 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加强财务内控管理制度,制定了《永兴镇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永兴镇开展村居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开江县永兴镇村居法律顾问合同》等。健全财务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政法经费预算、拨付、使用、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高效运行。
根据村居法律顾问工作职能,确定年度工作要点和计划,科学编制好年度预算,坚持预算管理,严格执行程序,村居法律顾问费拨会,均由村、镇司法所和镇政府审核验收后,通过镇党委会议后,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主要领导审批,最后报县国库支付局审核支付。
(三)评价结论
按照一村(居)一法律顾问费项目设定项目绩效目标表的指标,我镇绩效评价指标评分为96分,评价等次为良好。其中:1、决策管理10分;2、实施管理20分;3、项目绩效66分,共计96分。
四、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一)主要经验
1、提高律师政治意识,创新工作方式,主动服务基层。
2、以优质法律服务争取村(居)委会会及村民支持,拓宽服务渠道,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
3、积极参与村级纠纷矛盾调解,助力和提升村级调解水平。
4、举办形式多样的活动,积极宣传村(居)法律顾问服务。
(二)存在问题
1、老百姓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不能正确意识法律顾问作用,主动咨询意识弱。
(三)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因村派驻法律顾问,组织引导律师参与做好特定利益群体工作,发挥法律专长,帮助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2、加强法律顾问职责义务的宣传,让更多老百姓知晓法律顾问的作用。
3、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律师的指导,因村设置工作目标,重服务内容,重服务成效,切实提高服务水平。
开江县永兴镇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1日
***:开江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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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江县乡镇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分标准 |
得分 | ||||
决策管理10分 | 项目决策 | 决策依据 | 5 | 实行购买的服务项目是否属于购买服务范畴,选择承接主体是否按照比较择优原则 | 纳入了购买服务范畴得3 分;实行比较择优原则主体是否按照比较择优原则 得2分。反之不得分 | 5 | ||||
绩效目标 | 目标内容 | 5 | 是否制定明确合理的服务绩效目标,比如服务数量、频次完整明确的情次质量及相关技术要求、质保措施、违约责任等 | 服务绩效目标完整明确的5 分;欠完整明确酌情得1-4分;没有不得分 | 5 | |||||
实施管理20分 | 制度建设 | 管理制度 | 4 | 购买主体是否建立购买服务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包括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财务、绩效、监督等管理及保障措施等)2分;承接主体是否制定详实的提供服务全套方案(包括提供服务项目管理、数量标准、质量管理、监制度不得分督管理、保障措施等)2分 | 相关制度方案健全得4分;不够健全酌情得0.5-3.5分(以0.5分的倍数打分,下同);没有制度不得分 | 4 | ||||
服务合同 | 2 | 是否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合同内容是否规范、合理、公平、完备、详实 | 购买服务合同规范完备详实得 2分,欠规范酌情得0.5-1.5分;无合同不得分 | 2 | ||||||
资金管理 | 测算依据 | 4 | 服务合同金额经过市场摸底和认真测算比较、是否在合理区间 | 服务合同金额经过市场摸底和认真测算比较且合理得4分;欠合理得0.5-3.5分;未摸底和认真测算不得分 | 4 | |||||
资金拨付 | 4 | 资金拨付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有无提前拨付、超额拨付等违规现象 | 资金拨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得4分;有提前拨付、超额拨付等违规现象一次扣1分,直至扣完 | 4 | ||||||
项目实施 | 组织管理 | 3 | 承接主体是否具有提供服务的专门内设机构和人员;人数是否合理,分工是否明确;是否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服务人员对服务内容质量流程等是否清楚掌握 | 有专门内设机构和人员、人数合理、分工明确、开展培训、服务人员业务熟练得3分;存在欠缺内容酌情得0.5-2.5分 | 3 | |||||
过程控制 | 3 | 承接主体对服务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研究措施解决,对服务数量质量品质时效等是否实行痕迹管理,相关档案资料是否及时规范齐备 | 及时研究解决问题、实行了痕迹管理、档案资料规范齐备得3分;存在欠缺酌情得0.5-2.5分;无措施无档案得0分 | 3 | ||||||
项目绩效70分 | 服务效果 | 服务数量 | 6 | 主要反映为服务人次、服务频率次等 | 服务人次、服务频次达到合同约定得6分;执行时效超出约定时效,每次加0.5分,最多加3分;没低于5%则扣减1分,最低为0分 | 6 | ||||
服务时效 | 6 | 主要反映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单次时长、总时长、服务周期、服务准时率、服务延时率等 | 服务时效达到合同约定得6分;执行时效超出约定时效,每次加0.5分,最多加3分;单次时效低于合同标准,每1次扣减1分,最低为0分 | 6 | ||||||
服务品质 | 7 | 主要反映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品质情况、如服务合格率、优质率、不合格率、投诉率,以及服务水平、服务态度等 | 提供服务达到合同约定得7分;出现服务不合格、服务标准不够、服务态度被投诉等影响服务品质情况,每出现一次扣1分,直至0分 | 7 | ||||||
服务成本 | 7 | 反映服务支出相比政府以往自身提供服务3年平均支出成本费用节约程度 | 节约率≥20%得7分;<20%至≥15%得5分;<15%至≥10%得3分;< 10%至>5%得2分; | 5 | ||||||
7 | 与市场同类服务平均价格相比资金节约率 | 节约率≥20%得7分;?<20%至≥15%得5分;<15%至≥10%得3分:? | 5 | |||||||
社会效益 | 7 | 反映对社会或民生带来的影响效果,如与政府自身提供服务相比,等量资金提供服务对社会的满足程度、覆盖增长率、收益率等 | 等量资金提供服务对社会的覆盖面或收益面增长率:增长率节约率≥20%得7分; | 7 | ||||||
满意度 | 受益群体满意度 | 20 | 主要侧重反映对服务对象的需求满足程度及满意度 | 根据问卷调查满意率分级打分 | 20 | |||||
购买主体满意度 | 10 | 主要侧重反映对购买主体的需求满足程度及满意度 | 根据问卷调查满意率分级打分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