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何伟程:
你未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于2015年9月起,在荔湾区海龙街海北联社佳音园艺地块上非法占用农用地273.32平方米,建设一幢建基面积273.32平方米的钢结构棚屋,且将上述地块水泥硬底化地面203.94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农用地273.32平方米退还给荔湾区海龙街龙溪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限期拆除上述棚房及水泥硬底化地面,并罚款7926.28元。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荔综国土处字〔2017〕第073号),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荔湾区宝源路95-1号二楼(电话:81068676)领取上述《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81813003)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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