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5日发表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三条的“现场监控和封存处理”修改为“查封、扣押”。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2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包括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过初级加工的粮食、蔬菜、奶类、水产品、禽畜产品等农产品,以及经过工业加工、制作的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第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禽畜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

  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认证并以品牌经营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的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第五条 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自检、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检验、检测。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监督、自律。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制度;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检测;指导、规范、监督食品生产者自检和行业自律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统一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一)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领域的行业指导和管理;整顿和规范食品流通秩序,推进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负责禽畜产品屠宰加工的监督和管理,以及禽畜屠宰加工厂(场)设立的审核;负责全市食品经营网点规划及其调整;协同有关部门对食品批发、零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负责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防疫、检疫和质量安全监测;负责种子(种禽、种畜)、肥料、农药、兽药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市饲料管理部门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和食品质量的监测;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农产品等农业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实施;负责食品质量认证认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领域内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审核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完善食物污染物监测网络。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监督检查流通领域食品质量;查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无证、无照加工和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加工厂(场)、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经营场地环境状况及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规划、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业协会可以制定并推行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管理

第一节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符合卫生、质量、环境、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规划;扶持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设立和发展。

  市农业、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实行农产品安全***制度。制定生产技术规程,建立生产记录档案,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

  其他农产品种植、养殖业户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鱼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使用情况。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农产品安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检验制度,提供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牲畜屠宰厂(场)屠宰的牲畜应当具有产地县以上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出厂(场)的肉品应当加盖定点屠宰厂(场)的肉品检验合格章及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检疫合格章,并具有本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过加工、有包装的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标明产品标准代号、产品名称、净重、生产基地、加工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十二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应当建立农产品安全承诺制度。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状况向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安全承诺制度,由市农业、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制度。

  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程序》的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

  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可以在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识;未通过国家或省认证的,不得使用无公害农产品和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认证标识。

  第十四条 农产品种植、养殖基地以及其他种植、养殖业户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上市销售。

  屠宰场、禽畜饲养基地(场)以及其他场所对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染疫的禽畜的排泄物,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第二节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按照食品卫生和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生产加工食品。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明,保留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成品的检验记录,并留有样品。所留样品应当按照品种、批号分类存放于专设的留样库内。

  市卫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食品安全***制度的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检验制度,设立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代检,出具卫生检验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规定对本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检验。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具有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检验其生产加工的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的食品质量。国家对于某些特殊食品的检验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QS”标志;“QS”标志应当在最小销售单位的食品包装或者标签加印(贴)。

第三章 食品经营管理

第一节 食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取所进货物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建立台账。

  第二十二条 食品市场经营者应当对未经检验、检测的农产品进行检测,不得经营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食品。

  本市宾馆、酒家、医院、学校、幼儿园、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采购经政府认证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或经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食品。采购不合格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追究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控,定期对各类食品实施检验并指导、监督企业和行业的检测活动,建立食品安全快速检测处理机制,配置流动食品安全监测设施。发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等质量卫生安全要求的食品可以进行查封、扣押,并及时送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复检,复检合格的,应当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市场进行联合抽查,并将抽查及依法处理结果定期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并为消费者提供举报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二节 食品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肉菜(农贸)市场、食品超级市场。

  政府扶持、鼓励生鲜超市的设立和发展,鼓励现有肉菜(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或超市化改造。

  肉菜(农贸)市场的改造条件和要求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卫生、环保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商业网点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

  肉菜(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工商、农业、卫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经营者责任制度。

  市场经营者对其市场内经营食品的安全负有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者具有以下责任:

  (一)配备与食品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职食品卫生安全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配置与食品市场规模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对市场内经营食品进行抽查、检测,并按有关规定送检;

  (三)配合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合法经营,督促市场内经营业户销售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

  (四)组织有关食品经营业户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

  (五)核验、登记场内经营业户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六)与进场经营业户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就其场内销售的食品安全向顾客作出承诺;

  (七)市场经营者应当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警示牌,对市场内经营业户的不良记录定期予以公布。

第三节 废弃食用油脂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用于食品加工。

  本办法所指废弃食用油脂,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动植物油脂、从“潲水”中提炼的油以及含油脂废水,经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第三十条 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回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废弃食用油脂应当由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禁止擅自处理。

  第三十二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掌握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污染环境知识的收集人员;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和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转运废弃食用油脂的储存场地及其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回收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回收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地点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规划;

  (二)具有掌握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技术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加工环保责任协议书,以及与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单位签订废弃食用油脂处理协议书。

  第三十四条 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台账制度;

  (二)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

  (三)建立、健全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

  (四)按照规定的标准治理产生的污染物。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生产加工食品有下列行为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屠宰厂(场)出厂(场)的肉品未加盖肉品检验合格章、兽医检疫合格章,或者不具有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牲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的,由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未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卫生检验,或未提供卫生检验合格证书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产品出厂质量检验能力且未按规定进行委托出厂检验而擅自出厂销售的,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而未按照规定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按规定在食品包装上加印(贴)“QS”标志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或者台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不执行已建立的检查验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交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回收、加工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规定条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回收、加工活动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建立台账制度,未实行废弃食用油脂转移联单制度的,由区、县级市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000元罚款;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处理。

  第四十条 市商业、农业、质监、卫生、工商、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2年8月22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05 11:22:51重新编辑
深圳福永镇新和村同福湾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白石厦东区农电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峻丰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塘尾富源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翠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华伦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新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新塘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怀德第五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永镇三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福星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发工业区老王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西部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桥第一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桥第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桥第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共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沙头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南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芙蓉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街道同富裕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大王山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东宝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步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新而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镇上星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沙井上寮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林坡坑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共和第四工业区劳务派遣公司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铁东区和平街道东方社区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2. 立山区卫计局515政务公开日活动
  3. 铁东区常青富祥社区开展消防知识进社区活动
  4. 百日千万网络招聘推出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春季专场活动
  5. 铁东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落实就业扶持工作
  6. 全力支持三必需两重大我省国企有序精准复工复产
  7. 健康立山我与奥运同行
  8. 海城市西柳镇圆满召开述职述廉大会
  9. 致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幼儿)家长一封信
  10. 岫岩县雅河办事处人大督查各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11. 岫岩洋河镇建立停车场杜绝乱停放
  12. 立山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召开政务服务驿站建设工作推进会
  13. 铁东区解放街道慰问高龄老人
  14. 铁东区常青街道工行社区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15. 台安县运管处为学生出行保驾护航
  16. 辽宁组织开展防控疫情法治同行专项法治宣传活动
  17. 我市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
  18. 台安县2015年春运交通安保工作启动
  19. 电影院洗浴中心健身房等继续暂停开放
  20. 台安县组织收听收看全省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21. 海城市验军管理区开展书法临帖班活动
  22. 2020年6月5日0时至24时辽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23. 鞍山市铁东房产经营管修处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4. 2021年2月17日0时至24时辽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25. 立山区住建局开展住建系统冬季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督导检查工作
  26. 铁东区举办专场招聘会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27. 铁东区烈士山小学全体教师参加假前培训
  28. 2020年12月27日0时至24时辽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29. 市委常委市军分区政委杨冬林带领各区县武装部主要领导到沙河街道武装部参观见学
  30. 铁东区大矿小学举行中华汉字大比拼竞赛活动
  31. 铁东区胜利小学举行送温暖献爱心捐赠衣物进新疆手拉手活动
  32. 铁东区钢城街道申江社区的老人为鞍山市消防大队铁东支队官兵送关怀
  33. 75%的酒精能用矿泉水瓶装吗最好别这么做
  34. 岫岩县暖房子工程暖人心居民送锦旗表谢意
  35. 县长陈守义调研新农村建设工作
  36. 铁东区统计局举办统计法知识竞赛
  37. 台安探索走转改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新闻质量
  38. 海城市统计局率先在统计示范所开展统计软环境建设
  39. 减税新政进民企送出改革新春礼
  40. 海城市中小镇大环境整治进入收官阶段
  4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海城市第八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政治决议
  42. 铁东区青华小学爱之梦舞蹈社团汇报演出
  43. 立山团区委开展把爱带回家关爱寒假儿童活动
  44. 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铁东区防汛工作预案的通知
  45. 铁东区发改局开展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
  46. 海城市感王镇召开村级整治不作为乱作为等工作作风突出问题专项会
  47. 辽宁省首届满语文知识竞赛在岫岩县举行
  48. 鞍山企业收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物资保障组感谢信
  49. 海城市委召开全市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二批总结暨第三批动员大会
  50. 海城市农机局创建四型机关提升为民服务水平
  51. 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4号
  52. 2020年3月1日0时至24时辽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53. 立山区文体局党支部召开了纠正四风不能止步作风建设永远在路上组织生活会
  54. 海城市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圆满结束
  55. 我省全面推广城乡居民医保自助缴费
  56. 铁东区新兴街道城花社区老科协科普知识讲座
  57. 岫岩县雅河办事处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
  58. 国家药监局召开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督抽检视频调度会
  59. 铁东区新兴街道万泰社区与铁东区防疫站联合举办健康讲座
  60. 立山区扶贫办为扶贫项目保驾护航
  61. 辽宁省决定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响应
  62. 和平街道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3. 岫岩县实施三个工程改善生态环境
  64. 2021年2月28日0时至24时辽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情况
  65. 铁东区审计局2013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6. 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开展宪法宣传系列活动
  67. 海城市长邓延发调研全市征拆工作
  68. 铁东区全面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69. 铁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70. 市委副书记代市长项世伟对政府工作报告中承诺为民办十件实事工程进展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71. 专家表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不存在黑白名单
  72. 铁东区胜利街道人大社区开展人民调解宣传活动
  73. 鞍山初三年级开学时间定了
  74. 双山街道办事处打造透明政府加强软环境建设宣传活动
  75. 海城市质监局三措并举扎实开展获证企业证后监管工作
  76. 台安县教育局举办班主任工作经验交流会
  77. 市民政局疫情防控第三指导组到友好街道团结社区督导防疫工作
  78. 海城市长邓延发参加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縢鳌代表团讨论活动
  79. 交警部门为发展地摊经济保驾护航减少交通冲突点盘活现有各类停车资源减少违停处罚
  80. 海城市海州管理区召开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工作作风突出问题动员大会
  81. 铁西区举行庆祝第36个教师节暨最美教师颁奖仪式
  82. 铁东区青华开展小学红领巾快乐讲堂活动
  83. 开发区组织域内企业参加优秀企业家高级研修班
  84. 教育部拓宽毕业生就业和升学渠道
  85. 高扬党旗筑堡垒共克时艰战疫情——全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冲锋抗疫一线
  86. 铁东区青少年艺术中心参加全国第六届少儿曲艺大赛
  87.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公众预防指南之工业企业防控篇
  88. 铁东区税企校共话税收座谈会召开
  89. 我省支援湖北医疗队累计救治患者3070人
  90. 铁东区华育高新区学校举办心理效应在教学中应用的讲座
  91. 岫岩县大营子镇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92. 铁东区解放街道基建社区积极开展残疾人补贴申报工作
  93. 岫岩石庙子镇谋发展重实效
  94. 海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隆重开幕
  95. 鞍山共青团郭明义爱心团队在海成立
  96. 铁东区民政局201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97. 铁东区艺术中心教工社团活动展示
  98. 海城市动监局采取六项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99. 鞍山市铁东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100. 立山区综合执法中心积极开展415国家安全教育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