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产品初加工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做好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农财[2017]38号)的要求,经研究,现就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初加工补助)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
项目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发展生态农业、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初加工、产品包装、市场营销、品牌建设等。
(二)申报对象和条件
推荐2个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
(四)补助标准
1、《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1(1));
2、《经营土地权属证明》(***1(2));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国家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认定文件复印件;
4、2016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5、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名特优产品证书、农业名牌证书,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质量认证证书及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六)申报程序
申请中央财政农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应纳入直报系统管理,通过安装“新农直报App”,完成身份认证和信息采集,及时动态填报。
二、农产品初加工补助项目
推荐1个县(市、区)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县(市、区)补助金额为183.7万元。
(二)补助内容
项目实施县(市、区)域的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等经营主体。每个农民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补助冷藏库数量不超过5座(总库容不超过2000m3),补助净化、干燥、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设备总共不超过10台。每个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补助冷藏库数量不超过2座(总库容不超过1000m3),补助净化、干燥、分级、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设备总共不超过6台。补助对象原则上需符合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的要求。
(四)补助标准
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并获得批准建设完成的初加工设施,经县(市、区)农业、财政等部门按照项目实施程序和要求联合验收合格后,经营主体依据县级农业、财政部门验收签字盖章的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奖补设施建设申请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补助资金。
(六)项目实施程序及任务分工
1、项目申报
(1)各项目实施县(市、区)制定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农业、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市农业局、财政局,经市农业局、财政局审批通过后,报省备案,并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2)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等经营主体持有效证件及复印件五份(合作社、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有效证件为法人资格证书;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有效证件为营业执照和当地农业部门备案证明),到县级农业部门领取并填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见***2(1),一式五联),每个设施单独一份申请表。申请表经乡(镇)政府审核盖章后报送县级农业部门,县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审批同意后各留存一联,市级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各留存一联,另一联返给申请者,作为批准建设和验收申请的凭据。项目申请情况在项目所在镇、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2、项目实施
县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批准,公示无异议后,在建、新建或改扩建项目项目申请者以申请表做为建设凭据,按照批准建设种类、型号开始施工建设。已建项目可申请验收。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部门对经审核同意的项目实施主体情况,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在“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第一次信息录入。可委托技术依托单位技术人员组织项目实施县(市、区)有关人员参加项目建设培训,参照农业部制定的初加工设施设计图纸,结合我省的本地化设计,协调、指导实施主体建设初加工设施。
3、项目验收
项目建设竣工后,实施主体持经过审批的建设申请表到县级农业部门申请验收,由项目实施县(市、区)农业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组验收时要填写验收意见,在申请表第一联和第三联验收人栏内签字盖章(验收工作需实地见物,并符合工程验收标准、设施建设规格,方可认定为合格)。现场验收工作结束后,联合验收组和乡(镇)政府组织对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村公示7天。省农业厅组织对全省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抽查核实。
农产品初加工补助设施实行全国统一标识,该标识应悬挂于醒目位置。县级农业部门对验收合格补助设施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设施类别代码(3位数字)”+“设施自然编号(5位数字)”。其中设施类别代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见***2(3)),自然编号以县为ss单位从00001排起。统一编号后,县级农业部门将验收信息在验收完成后10天内第二次录入到“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设施补助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
4、资金兑付
经县级农业部门组织联合验收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的程序、规定的补助标准和具体要求,一次性向申请者兑付补助资金。
5、项目总结
各实施县(市、区)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项目验收、资金拨付、项目总结务必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项目年度实施情况总结报告于2018年1月10日前报送省农业厅,同时抄送市农业局、财政局备案。
***:1、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1)2017年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项目申报书
(2)《经营土地权属证明》
2、农产品初加工项目
(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建设申请表
(2)2017年 县(市、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设施建设申请汇总表
(3)2017年广东省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设施参考目录
揭阳市农业局 揭阳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