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755-8882 8155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04日发表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和减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护海洋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洋工程,是指以开发、利用、保护、恢复海洋资源为目的,并且工程主体位于海岸线向海一侧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具体包括:

  (一)围填海、海上堤坝工程;

  (二)人工岛、海上和海底物资储藏设施、跨海桥梁、海底隧道工程;

  (三)海底管道、海底电(光)缆工程;

  (四)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五)海上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六)大型海水养殖场、人工鱼礁工程;

  (七)盐田、海水淡化等海水综合利用工程;

  (八)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

  (九)国家海洋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海洋工程。

  第四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海洋工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海洋工程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影响海洋功能区的环境质量或者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第六条 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分配重点海域海洋工程污染物排海控制数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等违法行为,都有权向海洋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接到举报的海洋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八条 国家实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以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影响为重点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预防、控制或者减轻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造成的影响和破坏。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据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及其他相关环境保护标准编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海洋主管部门要求的调查、监测资料。

  第九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工程所在海域环境现状和相邻海域开发利用情况;

  (三)工程对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工程对相邻海域功能和其他开发利用活动影响的分析及预测;

  (五)工程对海洋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和环境风险分析;

  (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七)公众参与情况;

  (八)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海洋工程可能对海岸生态环境产生破坏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增加工程对近岸自然保护区等陆地生态系统影响的分析和评价。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

  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

  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一条 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二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核准期限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后,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改变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工程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建设前,将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重新核准。

  海洋主管部门在重新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重新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可以采取招标方式确定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海洋工程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单位。

  第十五条 从事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和有关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颁发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证书前,应当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海洋工程的污染防治

  第十六条 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七条 海洋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和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投入运行之日30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海洋工程投入试运行的,应当自该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运行的海洋工程,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海洋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整改。

  海洋工程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该工程不得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海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

  第二十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自该情形出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根据后评价结论采取改进措施,并将后评价结论和采取的改进措施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备案;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围填海工程。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进行围填海活动。

  围填海工程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当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海洋工程,不得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的侵蚀、淤积和损害,危及领海基点的稳定。

  进行海上堤坝、跨海桥梁、海上娱乐及运动、景观开发工程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海岸的侵蚀或者淤积。

  第二十三条 污水离岸排放工程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不得损害相邻海域的功能。

  污水离岸排放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在实行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的海域,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四条 从事海水养殖的养殖者,应当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减少养殖饵料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因养殖污染海域或者严重破坏海洋景观的,养殖者应当予以恢复和整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海洋固体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工程的建设、运行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物大范围悬浮扩散,破坏海洋环境。

  第二十六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配备油水分离设施、含油污水处理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残油和废油回收设施、垃圾粉碎设备。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固定式平台、移动式平台、浮式储油装置、输油管线及其他辅助设施,应当符合防渗、防漏、防腐蚀的要求;作业单位应当经常检查,防止发生漏油事故。

  前款所称固定式平台和移动式平台,是指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所使用的钻井船、钻井平台、采油平台和其他平台。

  第二十七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应当办理有关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

  第二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过程中需要进行海上爆破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爆破作业前报告海洋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渔业等有关部门。

  进行海上爆破作业,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信号,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作业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活动的,应当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的产卵期。

  第二十九条 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的,应当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后可能产生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海洋工程需要在海上弃置的,应当拆除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或者影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部分,并按照有关海洋倾倒废弃物管理的规定进行。

  海洋工程拆除时,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的环境保护方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和损害。

  第四章 污染物排放管理

  第三十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含油污水不得直接或者经稀释排放入海,应当经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后再排放;

  (二)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不得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应当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类,确需添加的,应当如实记录并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禁止向海域排放含油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基泥浆和钻屑。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海洋工程试运行或者正式投入运行后,应当如实记录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及其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并按照国家海洋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向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权限核定海洋工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根据***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

  排污者应当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四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生产污水、机舱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进行计量。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气体,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大气排放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其他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海洋工程排污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专项用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家海洋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章 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海洋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前制定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及其相邻海域的环境、资源状况;

  (二)污染事故风险分析;

  (三)应急设施的配备;

  (四)污染事故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九条 海洋工程在建设、运行期间,由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向可能受到污染的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分级规定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派人赶赴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对海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文件、证件、数据以及技术资料等,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监测、勘查、取样检验、拍照、***;

  (四)检查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设备和器材的安装、运行情况;

  (五)责令违法者停止违法活动,接受调查处理;

  (六)要求违法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扩大。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应当出示规定的执法证件。用于执法检查、巡航监视的公务飞机、船舶和车辆应当有明显的执法标志。

  第四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对违反海洋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有关海洋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上级海洋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者直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未申请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即投入运行的。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补办手续,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海洋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或者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改变,未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二)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之日起超过5年,海洋工程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未重新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

  (三)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时,未报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未按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行,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运行,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海洋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一)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围环境被侵蚀、淤积或者损害的;

  (二)违反规定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海洋工程建设活动的。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围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运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核准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报告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备的运转情况或者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其向水基泥浆中添加油的种类和数量的;

  (三)未按规定将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在海上爆破作业前未按规定报告海洋主管部门的;

  (五)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按规定设置明显标志、信号的。

  第五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海上爆破作业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要渔业水域进行炸药爆破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害的作业,未避开主要经济类鱼虾产卵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作业,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或者将塑料制品、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残液残渣直接排放或者弃置入海的,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清理,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清理的,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单位承担;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海水养殖者未按规定采取科学的养殖方式,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者严重影响海洋景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养殖活动,并处清理污染或者恢复海洋景观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洋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二)未按规定验收环境保护设施的;

  (三)未按规定对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的;

  (四)未按规定征收排污费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船舶污染的防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关于我们 加入我们 人力资讯TOP500 网站地图 临时工招聘信息兼职招聘信息

劳务派遣 深圳劳务派遣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公司 深圳临时工派遣中介 2
  1. 新安街道社区排水管网清淤工程(第一批)—新安街道107国道以北片区排水管渠清淤工程监理
  2. 关于地铁9号线粤海站工地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3. 深圳市南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2020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
  4. 关于南新路与东滨路交汇处的环境信访基本信息
  5. 深圳市龙岗区骨科医院小额医疗设备采购公告(采购编号LGGKYYSB2019001)
  6. 关于2017年南山区招生政策变化的提示
  7. 高压氧舱公告政采货物
  8. 松岗街道百名义工百里徒步接力庆祝建党百年
  9. 2020年8月份宝安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众来信和办结情况统计报告
  10. 提交了保障性住房申请该如何进行信息变更
  11. 培育上市新力量利用资本市场促发展南山区举办企业上市工作培训会
  12. 杨继光中医内科诊所设置的公示
  13. 非上市企业股权激励操作实务公益讲座成功举办
  14. 南山公安分局圆满完成2015伍佰深圳巡回演唱会安全保卫工作
  15. LD2018EPSZC153三祝里旧村合作开发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16. 松岗生物健康科技产业园周边环境提升工程(小型工程)
  17. 2021年宝安区出租屋居家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走进各街道
  18. 2020年8月7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19. 智慧宝安指挥中心松岗分中心装饰工程中标公示
  20. 福永街道采购消防安全宣传救援包中标(成交)公告
  21. 2015年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总结和2016年工作思路
  22. 深圳市南山区蛇口人民医院证卡打印机竞价采购公告20161028152558
  23. 深圳各区主要经济指标111月累计)
  24. 北京中医药大学深圳医院(龙岗)2019年小额医疗设备院内公开采购公告(采购编号ZYYSB2019018)
  25. 南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召开冬季疫情防控部署会
  26. 深宝卫医罚〔2021〕10号
  27. 福中福社康中心制作健康小屋项目(小型工程)
  28. 航城街道2021年双宜小村管道天然气入户完善工程(一期)设计
  29. 关于桂庙路快速化改造(一期)工程(地铁代建段)的噪声施工许可基本信息
  30. 南山区召开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总结会不断开创南山新时代政法工作新局面
  31. 大湾区青年家园暨创新创业创意联盟青年社群交流会举行
  32. 南山街道举办毕业生公益招聘会
  33. 关于银图电器(深圳)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34. 南山区民政局关于开展2020年南山区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创新项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35. 南山区2021年第2批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补贴名单公示(企业员工岗前培训补贴)
  36. 区法院数字法庭正式投入使用
  37. 用爱呵护共创未来南山区妇幼保健院举办第二届世界早产儿日活动
  38. 南山举办首届金融杯羽球混合赛
  39. 宝安区社区给水管网改造工程(三期)Ⅳ标
  40.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开选调公务员公告
  41. 文汇中学体艺楼建设工程(监理)
  42. 宝安文艺工作者走进龙川开展党建结对和文艺帮扶活动
  43. 南山区2021年名企名校行秋季校园招聘活动报名启动
  44. 明澜公司万延工业区四栋三楼西侧厂房物业公开招租公告国企物业出租
  45. 南山街道现存有隐患场所1084家已完成整改897家
  46. 关于2017年南山区招生政策变化的提示
  47. 弹唱巅峰决音乐真英雄弹唱巅峰决2015新闻发布会在海上世界举行
  48. 2月25日13时15分四川自贡市荣县发生49级地震
  49. 南山区关于开通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申报的通知
  50. 郭子平到航城街道检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51. 大磡社区组织党员干部观看党风廉政警示教育片
  52. 关于公开征集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年版)修改意见结果的公示
  53. 10月29日上午区政务服务局分别召开全体窗口人员会议和全体党员干部会议
  54.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南山区总部企业称号的通报
  55. 2015年南山区金融创新贡献奖获奖名单公示
  56. 市政事务中心一周工作简报(11月22日)
  57. 关于切实做好建筑工地汛期安全工作的通知
  58. 基层就业补贴(韩雪妙等5人)
  59. 南山区人大常委会紧扣区委五大战略开展监督工作
  60. 南山企业向广西德保捐赠医疗仪器
  61. 南山区第三次经济普查两员信息查询系统全面开通
  62. 办公家具一批采购公开招标(招标编号BACG2019155411)项目中止采购公告
  63. 深圳各区主要经济指标12月累计)
  64. 地铁3号线及G205国道深圳改建工程拆迁安置小区六约项目和丹竹头项目征名结果公告
  65. 观澜汽车站主楼东侧三楼四楼和主楼中间四楼物业公开招租公告
  66. 南山区招商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办理租赁凭证立等可取
  67. 南山区西丽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2018年第二次土地移交验收会顺利召开
  68. 6月25日024时深圳新增1例境外输入确诊病例
  69. 南山区启动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四套班子领导带头捐款
  70. 桂湾社区居民自编自演庆元旦
  71. 宝安航城街道审计干部做好监督员也当战斗员
  72. 南山图书馆2015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
  73. 著名学者祝勇在深大文产院设立工作室
  74. 龙岗区妇幼保健院智慧食堂系统采购项目
  75. 南山区校外午托机构综合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76. 每日食用农产品快检结果公示(2021年7月8日)
  77. 关于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车辆保险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1168415)的答疑公告政采服务
  78. 关于成立工会义工队伍参与城市基层治理的提案
  79. 2022年2月15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80. 深圳各区主要经济指标15月累计)
  81. 南山区今年将新增两家社康中心
  82. 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第二中学彩色打印机采购竞价采购公告20161128150146
  83. 南山区开展森林防火突击应急演练
  84. 南山卫生系统全民志愿行动启动
  85. 回音壁
  86. 燕罗街道塘下涌社区同富裕工业园良益厂东侧边坡工程(勘察设计一体化)
  87. 宝安区土地规划监察局物业管理服务公告政采服务
  88. 宝安排水有限公司全力做好防洪排涝工作
  89. 2021年4月份宝安区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公众来信和办结情况统计报告
  90. 坂田街道公告2008年3月28日
  91. 重温热情岁月唱响老年生活
  92. 爱心礼包传真情困难群众暖心头(节选)
  93. 深宝卫计函〔2017〕162号关于宝安区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20173015号提案的答复
  94. 南山区领导慰问十九大特别防护期值班值勤的一线工作人员
  95. 南山区人大领导督办社康中心建设情况工作报告审议意见落实情况
  96. 前山中学在2006年国际沙漠及荒漠化年美术设计创作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97. 宝安区理论宣讲工作现场会在西乡街道办事处举行
  98. 2021年7月5日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情况
  99. 拟发放援企稳岗补贴信息公示深圳市南方航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用人单位援企稳岗补贴
  100. 大连客人访问南山学习和谐企业工作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