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办法(试行)
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农民工入户城镇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市政府《关于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肇府办[2010]53号)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民工积分制工作由市政府统筹,按照总量控制、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通过计划指标管理形式确定农民工入户城镇的规模。
第三条 积分制入户城镇对象。
已办理《居住证》,纳入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在我市务工且符合积分制入户条件的农村户籍人员和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 积分计算和申请入户条件。
(一)积分指标和分值按《关于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二)原则上积满60分的人员可申请入户城镇,具体入户分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入户计划和农民工积分排名情况确定。入户农民工提供在迁入地其本人或其他亲属有固定住所凭证的,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迁(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也可申请随迁)。
第五条 操作程序
(一)申请。农民工申请入户,同农民工个人或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提交农民工个人填写的《肇庆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薄;
2、就业登记凭证材料;
3、镇级以上计生部门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4、本人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5、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6、申请随迁的,提供本人或亲属有固定住所凭证、户口薄、结婚证、随迁子女的出生证、随迁的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二)核准。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或农民工个人申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肇庆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签署意见。
(三)入户。农民工或用人单位凭《肇庆市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申请表》及其他户籍资料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簿,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落户便利。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部门也可根据实际设立农民工集体专户,解决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
第六条 保障工作。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加强对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领导,建立目标管理和督查制度,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为农民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大力做好宣传发动。要广泛宣传积分制对优化人力资源结构、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稳定农民工就业、实现全社会共创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意义,重点宣传通过积分制享受当地公共服务、入户城镇的典型,引导和鼓励农民工通过积分制入户城镇、融入城镇。
(三)开设绿色通道确保实效。各有关单位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为农民工入户城镇提供便利,免收一切入户费用,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之事宜,按《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肇庆市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