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征收南部县南隆镇龙王村五社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县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需要,我局在对被征地村民小组征地补偿登记复核的基础上,拟定了工业园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令,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 面积(亩) | 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元/亩) | 土地补偿费 倍 数 | 安置补助费倍数 |
耕 地 | 6.19 | 1450 | 10倍 | 6倍/人 |
其它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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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倍 | 按耕地补偿倍数减半 |
二、地上青苗、附着物补偿标准
本次征地青苗、附着物补偿在用地前现场清理登记并按南府发〔2013〕51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地 类 | 土地补偿费(元) | 安置补助费(元) | 合计(元) |
耕 地 | 89755 | 179220 | 268975 |
其它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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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89755 | 179220 | 268975 |
四、农转非安置人数及安置方法
转非安置人数 | 安 置 办 法 |
农 业 安 置 | |
20.6人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使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土地。 |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请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五日内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南部县国土资源局。
六、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南部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