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工作纪实
近日,道路交通事故调委会受理了刘某驾驶陕AD7951号中巴车和张某驾驶陕AJ9375号小车避让不及相撞,两车受损,陕AD7951号车上乘客蒙某受伤,路边三轮车驾驶人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根据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城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蒙霞霞、徐建宏无事故责任。刘某和张某达成了赔偿比例,刘某承担70%,张某承担30%,蒙、徐对于赔偿数额没有异议。因为有正规***的票据去保险公司理赔,但两方车主对各自有不同数额的财产损失和对第三人蒙某和徐某的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双方的争议点在两方车主对于有正规***的赔偿数额和没有正规***的分担问题。对于调解员来说,调解的职责是对侵权的调解,还是包括两方车主责任分担的调解,这是本次事故调解的重要问题。如果调解员对于两方车主对于赔偿数额的分担不予调解,受害人蒙、徐的赔偿问题就不能解决,也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利益。最后,在调解员的调解下,张某对蒙(刘某车上乘客)的赔偿数额单独承担。对于徐有票据的赔偿数额两方按比例进行了分担,没有票据的赔偿数额两方按比例分担。对于双方的修车费用,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限额内,由对方各自承担,超出部分由双方按比例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多种多样,对于调解员来说,要不断的学习交流,加强新型道路交通事故的调解能力,充分化解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也是和谐社会和与时俱进的需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调解并不是简单意义的对致害人与受害人的纠纷的调解,其实也应该包括对于致害人或受害人之间利益分配的调解。这样的调解是实质意义上的调解,也是彻底的解决纠纷。(基层科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