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公告
为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区人民生命财产,根据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公告如下: 一、每年十二月至翌年五月为森林防火期;二月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山或进入林区。 二、在林区、林缘,严禁擅自野外用火,如燃放鞭炮、吸烟、野炊、上坟烧纸等一切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行为。 三、严禁烧荒、烧灰积肥、烧地堰、烧山造林等生产性用火。 四、在林区使用汽油、柴油机械和电动机械,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 五、在林区内修理车辆机械,应征得护林防火人员的同意,并具备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经护林防火指挥机构批准;必须有护林员或本单位领导人在场;必须组织好足够的人力;必须打好安全防火线;必须没有三级以上的风;必须通知毗连单位。 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将根据《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
2014年3月
责任编辑:刘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