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出新规
日前,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为加强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简称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管理,我市明确规定约束条件,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合理性。
据了解,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及总投资在20万元以上的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道路、水、电、气、暖等基础设施新建和维修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必须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轻重缓急及资金筹措情况审批。对经济社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立项,须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批复。需要申请国家和省批准的,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项目资金已落实;项目建设主体明确;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投资项目将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省和市政府特别批准外,各相关部门单位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记者 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