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的通告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
二、达到本省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购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免予环保检验,凭机动车行驶证到已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机构免费领取环保检验标志。
三、其他车辆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到已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环保检测,检测机构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检测费。凭排气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单,免费领取环保检验标志。经环保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须自首次环保检测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检。
四、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我市取得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机动车排气检测资质的机构,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从中自行选择检测机构。
五、对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办理营运机动车定期审验合格手续。
六、对未经环保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外地转入机动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手续。
七、机动车排气环保检验标志的有效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相同。
八、环保检验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标志副本应随车携带。
九、对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检验标志上路行驶或者机动车检验机构不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违法行为,由公安、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十、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不再对机动车排气进行检测。
十一、环境保护、公安、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标志管理工作。
十二、本通告自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