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公路上打场晒粮的通告
为确保道路畅通和交通安全,营造良好的路域和城乡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以及主要县乡道路上打场晒粮。禁止在公路两侧路肩边沟和城区道路两侧堆放秸秆杂草、杂物及倾倒垃圾,确保道路畅通、整洁、卫生。
二、高淄路(包括东外环)、潍高路(包括西南外环)、广青路(包括北外环)、庆淄路四条干线公路,县城黄河路、中心路、文化路、芦湖路、高苑路、青城路、清河路、青苑路、齐东路、四号路(潍高路南)、六号路、七号路、东环路(黄河路南)及各镇(街道)驻地中心路段禁止打场晒粮。其他路段仅限慢车道晒粮,且不允许摆放石块、木头、秸秆等障碍物,晒粮结束后必须清扫现场,不留任何杂物。
三、在道路上打场晒粮等阻碍交通的行为是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保障道路畅通,维护公共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严禁在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以及主要县乡道路上打场晒粮的有关规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各街道办要对本辖区内麦收期间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公安、住建、交通、公路、城管执法、交警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联合成立稽查队伍,沿路巡回稽查,对违反规定者,出现一户,清理一户,处罚一户。对拒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严肃处理,以维护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
五、各镇、各街道办要迅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帮助沿路及城区周围各村解决好农民打场晒粮场地问题,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杜绝在干线公路和城区主要街道以及主要县乡道路上打场晒粮现象。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青县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