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对工伤1至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进行调整
根据鲁人社发[2017]32号文件规定,近日对我县2016年12月31日前鉴定达到1-4级和或鉴定为完全、大部分、部分护理依赖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我县共有62人进行了待遇调整,共计补发72191.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调增标准:一级195元,二级185元,三级175元,四级165元。生活护理费调补标准:完全护理依赖205.5元,大部分护理依赖1***.4元,部分护理依赖123.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调增标准:配偶增加69元/月、其他增加51元/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
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亲属的关怀,县政务中心社保处窗口的工作人员,认真测算和核实数据,积极统筹资金,现已全部发放完毕。(邵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