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9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2019年栖霞区市场监管局区级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9年,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其中涉及我区部分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栖霞区钟海华百货店销售的满口香花生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满口香花生。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共10袋,已销售10袋。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鉴于该商户没有实际生产行为,并提供合法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免予处罚。并移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辣小生花生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过氧化值。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为珠海经济特区佳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南京邦瑞贸易有限公司租用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柜台销售了该批香辣小生花生。该批香辣小生花生送货10罐在南京仙林金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柜台销售,全部销售,进价5.83元/罐,售价9.5元/罐,货值金额95元,获利36.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拾陆元柒角整;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字〔2019〕034号。并移珠海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南京市栖霞区王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芹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乐果。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4、南京市栖霞区王红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5、孙彦龙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6、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仙林分公司销售的麻油什锦蔬菜包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的残留量。经排查,南京食朝汇舌尖记忆餐饮有限公司仙林分公司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该公司称该批麻油什锦蔬菜包是由总公司向其配送10份馅料,仙林分公司自己采购面粉和食品添加剂复合膨松剂,制作了10份,每份3个包子。除抽样买样四份外剩下6份包子没有销售做销毁处理,该批包子每份成本价7元,销售价12元/份,货值金额120元,获利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元整;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字〔2019〕035号。
7、许学广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3公斤,货值24元,已销售3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材料证明了货物来源明确,且货量少,货值低。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食品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免于处罚。
8、王玉军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因无法找到该商户,调查终止。
9、南京市栖霞区卢传芝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1.5公斤,货值15元。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10、南京市栖霞区草原印象酒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铝残留量。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15.2公斤,货值243.2元,已全部销售。产品不合格原因不明。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6.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字〔2019〕049号。
11、南京市栖霞区陈永侠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36.5公斤,货值1***.25元,已销售36.55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3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0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2019〕037号。
12、薛建委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20公斤,货值90元,已销售20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2019〕038号。
13、南京市栖霞区陈飞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20公斤,货值100元,已销售20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2019〕036号。
14、南京市栖霞区郭明东蔬菜经营部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4公斤,货值36元,已销售4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2019〕045号。
15、南京市栖霞区范林巧蔬菜店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5公斤,货值45元,已销售5公斤。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2019〕046号。
16、南京市栖霞区陈建龙水产销售部销售的鲫鱼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孔雀石绿。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7.5公斤,货值112.5元,已销售7.55公斤。经排查,该批不合格鲫鱼为从别处购买,无法查明不合格原因。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2019〕048号。
17、吴守江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18、学海路农贸市场陈矗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19、南京市栖霞区宋效运蔬菜销售中心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0、杨永生销售的韭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腐霉利。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1、吴守江销售的芹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毒死蜱。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2、南京市栖霞区腾昌百货超市店销售的皖妹牌油炸蚕豆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酸价。经查明,该批不合格产品由商家从江宁区德盛食品商行采购,共10袋,货值28元,已全部售完。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2019〕057号。并移江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3、南京市栖霞区王叶饭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1公斤,货值12元,已销售1公斤。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由金尧菜场购进。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2019〕059号。
24、南京市栖霞区千面缘饭店销售的老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经查明,该商家购进不合格产品4公斤,货值12元,已销售4公斤。经排查,该不合格产品由金尧菜场购进。针对该商户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对该商户处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元。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2019〕060号。
25、南京市栖霞区江金林点心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6、南京市栖霞区王永餐饮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7、南京市栖霞区陈以芳包子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28、南京六凤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碗1、碗4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沙门氏菌、大肠杆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整改书。
29、孙梅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经排查,该商户共购进不合格油条1公斤,不合格原因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商户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元;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字〔2019〕70号。
30、汤晓霞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经排查,该商户共购进不合格油条1公斤,不合格原因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商户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元;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栖市监案字〔2019〕***号。
31、南京市栖霞区索菲面包店销售的蔓越莓吐司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霉菌计数。经调查,该商户已注销营业执照,无法核查。调查终止。
32、南京渊之博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33、南京市栖霞区何鲲小吃店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34、冯庆平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35、杨万群销售的上海青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敌百虫。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该商家共购进不合格商品共10公斤,不合格原因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商户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元;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2019〕089号。
36、范海领销售的黑鱼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氧氟沙星。当事人销售情况无法查明。经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未处罚原因:当事人在进货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涉案食品进行了查验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可免于处罚。
37、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五福家园连锁店销售的琵琶蜂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诺氟沙星。该批被判为不合格的枇杷蜂蜜由桂林智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租用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五福家园连锁店柜台销售的,桂林智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没有对不合格报告提出异议。桂林智仁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共在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五福家园连锁店进货24瓶2018年11月1日生产的枇杷蜂蜜(500g/瓶),全部销售完毕,成本30.3元/瓶,销售价35.8元/瓶,销售得利13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叁拾贰元整;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字〔2019〕091号
38、南京市栖霞区宋江波蔬菜销售中心销售的鸡毛菜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啶虫脒。该商户进货情况已无法查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以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8元整;处罚人民币叁佰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字{2019}113号。
39、邵宗国销售中心销售的油条处置情况。不合格项目为铝残留量。经排查,该商户共购进不合格油条20根,不合格原因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商户处以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0元;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宁栖市监案〔2019〕110号。
栖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