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山区民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博民[2018]11号
博山区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7年度社会组织年度
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区管各社会组织: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 2017 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组织2017年度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
2017年7月1日前在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均应接受2017 年度检查。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组织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基金会是否落实信息公开规定要求并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包括落实年度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基金会履行公益宗旨、遵守《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等违法情形等。基金会公益事业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是否符合规定比例等。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 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淄厅字〔2013〕53 号)和《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转发〈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转发<***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淄组发〔2014〕26 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组织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年度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度检查时间及报送地址
(一)全区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时间为 2018 年 3月1日至5月31日。
(二)基金会年检时间为2018年4月30日前。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三)全区性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博山区山头街道大观园路86号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联系电话:4110250、4174977;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08:30-11:50;下午:13:30-17:00。
***:年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及要求
博山区民政局
2018年2月28日
年检需报送的有关材料及要求
一、方法步骤
(一)材料预审。2017年度检查采取网上填报、预审、和网下提交纸质材料预审两种方式。
1、网上填报、预审。登录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网站(http://www.sdnpo.gov.cn/)在网站首页的“办事大厅”栏目下点击“登记年检在线申报”。用户名为18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初始密码为1。登录后,点击“管理”,在左侧栏目中分别点击“年检(年度报告)”“党建年检”,分别填写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区民政局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发送确认回执,社会组织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后,按要求报送纸质材料。
2、网下报送预审。全区社会组织可登录博山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boshan.gov.cn/“部门动态”栏中相关表格,也可加入“博山社会组织”微信群,在群文件中年检材料,填报后送博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预审。
(二)报送纸质材料。网上或者网下预审合格后,提供纸质材料参加年度检查。
1. 区属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登记表》、《2017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两份);《党员花名册》、《税务登记表》、《社团领导职务表》、《会员登记表》和审计报告或2017年度财务账目、凭证,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一份)。
2. 区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登记表》、《2017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两份);《税务登记表》、《党员花名册》、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审计报告或2017年度财务账目、凭证,和2017年度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一份)。
3.区属基金会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年度基金会年度检查登记表》、《基金会2017年度工作报告》、《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两份)、《社团领导职务表》、《基金会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党员花名册》和2017年度工作总结、党组织开展活动情况报告等材料(各一式一份)。
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从事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10人以上,上一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在300万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三)出具年检结论。区民政局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年检结论。各社会组织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区政务服务中心区民政局窗口加盖年度检查结论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区民政局将按照《山东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实时推送全区性社会组织的年度检查结果,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审核报告予以全文公布;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实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组织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组织的规范化运作。
二、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组织在2017年度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金会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7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完成公益事业支出额度的,或行政办公支出超出规定比例的;
21.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不符合公益性要求,存在侵害公众利益、违背捐赠人意愿或侵害受助人利益的;
22.基金会违反规定开展购房补贴活动及其他借公益慈善之名开展商业促销活动的;
23.基金会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管理和使用公益捐赠财产造成损失或潜在损失的;
24.基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或者公布虚假信息的;
25.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6.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组织章程的行为。
三、年检结论运用
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组织,区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其中,对一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对一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通过博山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黑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民非(2017)年度检查登记表.doc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党员花名册.xls
社团领导职务表.doc
社团会员登记表.doc
社团(2017)年度检查登记表.doc
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1).doc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doc
全省社会组织集中排查(社会团体版).doc
全省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版).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