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我市出台了《盐城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护理院等各类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在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许可和规定的服务范围内,按照行业规范、操作规程开展养老服务,可以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合理费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分为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上述收费实行分类管理: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代办服务收费和特需服务收费由养老机构依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自主定价,并保持相对稳定;公办民营、公建民营和民办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上述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同级公办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并对养老机构收费情况、收费行为进行监管;县(市、区)可参照市实施细则执行,也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另行制定同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施细则。
公办养老机构制定或调整政府定价床位费、护理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提出书面定调价建议,按照隶属关系经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价格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