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
6月2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
通知规定,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人社部发〔2020〕11号)延长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各省(除湖北省外)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
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我局正会同市人社局、市税务局认真贯彻落实工作部署、积极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