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皇姑区鑫成龙生鲜超市店不合格绿茄子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10月8日),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沈阳市皇姑区鑫成龙生鲜超市店经营的绿茄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6月21日,在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中,沈阳市皇姑区鑫成龙生鲜超市店经营的绿茄子氧乐果检验项目实测值超出食品安全标准指标,单项判定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2021年7月16日,我所接到辽宁省奉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编号为BGSP2106079的检验报告,立即开展核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及涉案产品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21日从沈阳辽中盛发蔬菜批发市场一菜农处购进绿茄子15千克。进货价1.60元/千克,对外销售价1.88元/千克。截至2021年7月16日我们检查时止,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8.2元,没有缴纳税款,违法所得4.2元。
当事人经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绿茄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供货来源。因此,拟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2021年10月13日,我局将沈阳市皇姑区鑫成龙生鲜超市店的绿茄子违法线索移送至供货者所在地沈阳市辽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沈阳市皇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