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
一、根据岫规选字(2007)第16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县规划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及用地现状拆迁平面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之规定,县政府决定收回中心街两侧(东至阜昌路、西至城西路)各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范围详见用地现状及拆迁用地范围平面图。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凡在上述拆迁范围内(图中斜线部分)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在30日内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三、土地补偿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中心街两侧各相关单位用地现状及拆迁范围平面图。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07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