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按照***文件清理工作部署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相关规定,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2016年09月18日和2016年09月29日先后发布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和《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在此基础上,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持续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二、制定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因此,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在日常清理、集中清理基础上,持续开展文件清理工作,并按照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有关要求,对于在文件清理后续工作中发现的需进一步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形式统一公布废止的文件。
三、主要内容
在本次清理中,形成《鞍山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检查的通知》,征求各业务处室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同时在鞍山国税外部网站对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经过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最终形成《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
四、施行时间
2017年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