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群众信访举报查处情况一览表(第十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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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2月03日发表
(第 十二 批 2017年 5 月 12 日) |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1178 | 举报人曾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黑山县胡家镇小荒村北山一采石场粉尘污染问题,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时该厂已停产,但该厂于5月5日下午和5月6日再次恢复生产,仍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粉尘污染依然存在。 | 锦州市黑山县 | 扬尘 | 采石场位于黑山县胡家镇小荒村,该厂分别于5月5日下午和5月6日上午,两次生产,产生粉尘污染,黑山县环保局认定群众上访问题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黑山县环保局已于2017年5月2日对该企业下达了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以不能再次给予罚款处罚。 | 属实 | 2017年5月8日黑山县环保局对该企业下达了《关于责令黑山县胡家镇小荒村采石场停业整治环境问题的通知》责令该企业即日起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停业整治,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不得擅自生产。同时胡家镇政府和胡家镇环保分局对该企业进行严格监管,每天上报企业情况,防止环境污染问题再次发生。目前,该企业处于停业整治状态。现该企业在已对布袋除尘器进行了维修,并在料仓部位安装喷淋设备一台,筛网部位添加喷雾除尘器一台,对场区、车间路面进行不定时洒水。(此件与416件重复,已下责令整改) | 1. 2017年5月9日,黑山县环境保护局胡家分局局长邢艳,由于对本职工作疏于监管,黑山县纪检委对其进行诫勉。 2. 2017年5月10日,黑山县胡家镇人民政府工业办科员张东明,由于对本职工作疏于监管,黑山县纪检委对其进行诫勉。 | |
2 | 1358 | 黑山县太和镇胜利村党支部书记王某某将小水库出租给他人改造成百亩鱼塘,破坏周边树木。 | 锦州市黑山县 | 生态 | 经黑山县太和镇调查,该鱼塘承包手续合法。经黑山县国土局、黑山县水利局调查,小水库是太和镇胜利村当地地名,非水利部门在册水库。经黑山县国土局调查,该鱼塘是在原有荒沟基础上改建的,占地18亩,用于农业灌溉和养鱼,属于农业水利设施,不认定违法。经黑山县林业局调查,该鱼塘在改建过程中有毁防护林的行为,占用林地面积4.5亩。 | 属实 | 黑山县林业局认为,该鱼塘改建过程中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勒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因破坏防护林不足5亩,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其行政处罚,罚款6万元。3.2017年11月5日前,在水库边缘栽植相同面积的树木,恢复林带。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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