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4〕96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促进楼宇
经济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发改委制订的《杨浦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3月18日区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4月11日
杨浦区关于促进楼宇经济发展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充分调动各方发展楼宇经济的积极性,全面提升区域楼宇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不断提高楼宇经济发展能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内经认定的新建或既有、规模在10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商业、商务办公等楼宇资源。已享受科技园区、创意园区等政策的楼宇资源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本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综合协调和服务能力,由分管区长任召集人,负责本区楼宇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政策制定、资源统筹、项目落地等重大问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成员单位有:区发改委、区商务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统计局、区税务局、区工商分局、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等。办公室根据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按照区域性、组团式、辐射状的发展模式,建立规划、土地、资源、政策、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服务机制,从源头上落实项目建设与招商同步推进,实现功能落地、项目落地和税收落地。
(二)申报认定制度
建立楼宇申报认定制度,依申请并经认定的楼宇适用于本办法,新建楼宇于申请预售前(既有楼宇于每年年初)经所在地街道镇初审后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根据土地出让合同,明确楼宇租、售和自用比例,明确楼宇的运营主体和产业定位等,由区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联合会审后反馈。
(三)双联络员制度
建立重点楼宇双联络员制度,属地街道镇和开发商或开发商授权的运营管理团队(以下简称“楼宇运营方”)分别指定联络员。属地街道镇联络员要做好楼宇企业落地、落税、落功能、防流失、企业服务、楼宇经济信息平台维护和发布工作。楼宇运营方联络员要配合属地街道镇联络员做好企业服务、楼宇销售、租赁信息收集等工作。
第四条(资源共享)
建立楼宇经济信息系统,实现楼宇信息共享,主要包括楼宇的功能定位、规划参数、建设标准、空置率、“三落地率”等;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实行“首接落地制”,针对不同企业的发展需求,在全区范围内整合可招商楼宇资源,实现楼宇资源与市场的有效对接;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招商引资牵头单位、楼宇属地街道镇和楼宇运营管理团队合理分享利益,实现发展成果共享。
第五条(鼓励政策)
1、鼓励国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建设一批总部楼宇,享受总部经济政策;
2、鼓励开发商对楼宇长期持有或整幢整层销售以实现招大引强,实行租税联动政策。对楼宇引进企业单位面积区域经济贡献(企业营业收入、增加值、利润总额形成区级实得部分)、贡献率均高于全区上一年度平均值,并对应满足以下条件的楼宇给予相应奖励。
(1)新建楼宇鼓励政策
新建楼宇(2013年1月1日之后投入招商)当年楼宇运营方引进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实现区域经济贡献,予以奖励;第二年区域经济贡献增幅在20%(含)以上的,予以奖励。新建楼宇前两年单位面积区域经济贡献按已租售面积计算。第三年起按既有楼宇政策执行。
(2)既有楼宇鼓励政策
既有楼宇运营方引进企业实现区域经济贡献年增幅在10%(含)以上的,给予奖励,既有楼宇单位面积区域经济贡献按楼宇可租售总面积计算。
3、鼓励形成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特色楼宇。对符合《杨浦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两个优先”产业领域企业产业集聚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特色楼宇,奖励比例再予以增加。
4、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安排,用于对楼宇运营方管理团队招商奖励、租金补贴等。
5、在计算楼宇单位面积区域经济贡献、税收落地率和企业集聚度时,楼宇运营方、区各部门、各街道镇引进企业一并纳入统计范围。在落实相关鼓励政策时,按楼宇运营方引进企业实现的区域经济贡献计算相应奖励额度。
第六条(考核评价)
建立楼宇经济评价和考核体系,并纳入区服务经济、促进发展服务指标考核。对楼宇企业税收落地率、产业集聚度、区域经济贡献总量及增长幅度、单位面积区域经济贡献等进行考核。
全区楼宇单位面积区域经济贡献、税收落地率上一年平均值由区发改委会同区税务局、区房管局等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发布,作为当年度楼宇运营方考核的基准。
区域经济贡献总量及增幅由区税务局考核。
产业集聚度由区统计局每两年对区域重点楼宇考核一次。
第七条(职责分工)
区发改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推进楼宇经济发展,建立区楼宇资源信息系统,并牵头组织开展楼宇经济考核评价工作等。
区规划土地局:根据本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楼宇经济发展空间布局、土地收储、出让,提供楼宇资源地块规划指标,审核楼宇建设标准等。
区商务委:负责楼宇商业资源的商业业态空间布局,审核商业资源的业态,协调推进商业业态的落地等。
区投资服务促进中心:负责楼宇资源地块和项目的宣传推介,推动楼宇运营方和街道(镇)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参与楼宇经济考核评价工作。做好重点企业引进、招商和服务工作等。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提供楼宇预售、产权变更等登记情况,对楼宇物业管理服务的监督和指导,在楼宇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前征询区发改委的意见。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安排和落实等工作。
区税务局:负责税务政策咨询、宣传服务和税务登记证办理工作,提供楼宇税收完成情况和税收落地情况等。
区工商分局:负责工商政策咨询、宣传服务和工商登记服务工作,提供楼宇企业注册登记信息。
各街道镇:按照全区楼宇资源的功能定位,开展企业服务工作;按照项目属地化原则,负责做好楼宇资源入驻企业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动态、实时、准确更新楼宇入驻企业情况等;对重点楼宇奖励对象、奖励方案出具意见。
第八条(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二)本区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原有政策废止。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