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制订的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8〕5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审计局制订的《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6日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审计结果行为,提高审计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审计局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区审计局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开,是指区审计局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专门文书方式,不定期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五条 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坚持积极稳妥、依法有序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应保证审计质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公正。
第七条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当遵守国家和市、区的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八条 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
(一)单项公开,即对单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开;
(二)分类公开,即对同类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公开;
(三)综合公开,即对多个审计事项审计结果的综合性公开。
第九条 区审计局可以选择以下适当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一)通过区政府公报刊登;
(二)通过“上海杨浦”门户网站发布;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可采用一种形式,也可同时采用多种形式。
第十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有关行业或者专项资金的综合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该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分类和综合审计结果,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审计评价意见;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三)审计处理、处罚情况及建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披露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认为需要公开的内容。
第十二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符合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或市审计局批准同意。
(三)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审计和统一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和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
公开审计结果的内容、时间、载体,必须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区审计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区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区审计局向社会公开综合性或者同类型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公开。
第十五条 区审计局公开审计结果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二)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审计局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财政 审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