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投诉不存在名誉侵权
[据《新民晚报》2005年4月25日报道]公民向有关部门投诉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杨浦区法院近日审结的“复旦教授名誉权索赔案”作了回答—— 依法投诉不存在名誉侵权 一个名叫王鑫(化名)的浙江退休干部认为复旦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粱(化名)侵犯了他的专利权,就向复旦大学、教育部、科技部等写信投诉。杨粱认为王鑫四处发信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四处写信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上海市杨浦区法院驳回了复旦教授杨粱的诉讼请求。 教授一纸诉状 复旦大学教授杨粱同时担任教育部先进涂料工程研究中心主任。2001年12月,浙江建德一公司委托该研究中心对“双硅复合物技术”进行评价,而这一技术是王鑫的研究对象。2002年4月,杨粱所在的科研中心完成了上述的研究实验,并出具了实验报告。报告指出,该硅化合物有一个致命的弱点。从2001年12月到2003年5月间,杨粱作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3个发明专利,其中有一项已经获得专利授权。从去年4月起,王鑫先后给复旦大学和国家863项目联合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写信投诉,称杨粱侵占他的专利权。 2004年12月6日,杨粱一纸诉状将王鑫告到杨浦区法院,他认为王鑫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所以要求王鑫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 诉请未获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王鑫的行为是向原告杨粱的上级主管部门就侵权一事进行投诉,公民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控告,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此外,杨粱亦没有证据证明王鑫将其投诉所涉内容向社会和公众散播,因此王鑫的行为客观上未造成对杨粱社会评价的降低,未构成对杨粱名誉权的侵害,所以对杨粱要求停止侵害名誉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通讯员李学兵本报记者邵宁 法官点评 对名誉权的侵犯应表现为当事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在本案中,之所以认定没有构成名誉侵权,首先,王鑫的行为是行使自己的投诉权。其次,王鑫所写信件并没有在社会公众中进行散播。(李学兵 邵宁)2005/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