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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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忻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 址:忻城县城关镇芝州二路63号
电 话:0772-5515108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有关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职权行使辖区内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市场秩序、食品安全、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知识产权、价格和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执法权。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行政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2.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3.公开、公平、公正;
4.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三)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忻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忻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