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临市监罚送〔2023〕NDX12号)
临桂安明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3年4月3日依法对你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因:涉及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因你合作社下落不明且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合作社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是:吊销你合作社的营业执照。
请你合作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 ,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 罗 扬 联系电话: 0773—5582730
联系地址: 宛田乡市场监督管理所
桂林市临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