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要求,各乡镇、街道实施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拟在各乡镇、街道委托开展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工作,现将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委托乡镇、街道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单 位 | 委托事项 | 委托事项类型 | 委托依据 | 委托权限 |
1 | 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街道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等) |
2 | 醴陵市消防救援大队 | 各乡镇、街道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三、《湖南省实施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四项,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项,第十八条第二、三、四项的,由消防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 行政处罚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2.《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南省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 居民自建房内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给予二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