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气象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防雷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雷电灾害是我市主要气象灾害之一,为防御雷电灾害,确保各类防雷装置安全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2023年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工作公告如下:
一、持续有效开展本单位、本行业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雷电灾害防御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性能定期检测是防雷安全隐患排查的重要依据。防雷重点单位承担本单位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防雷安全监管责任的同时,对本行业防雷安全也负有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和“管行业必管安全、管生产必管安全、管业务必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定期检测规定。为保证防雷装置的有效性,各防雷重点单位应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接受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按要求自主选择具有相应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等级且信誉良好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按照检测结果和隐患整改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整改、维护、更新雷电防护装置,消除防雷安全隐患。
二、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必须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防雷装置: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重要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系统、电力、通信、广播电视设施,重要的导航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库储场所;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依法必须安装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设施和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
三、对防雷检测机构的要求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的单位必须持续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持有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检测资质证,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各项检测活动,并对检测活动过程及其做出的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负责。禁止无资质、超资质从事防雷检测活动。
四、加强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气象主管机构切实履行法定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督导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旅游景点等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对存在的雷电灾害事故隐患完成整改,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组织全市各级气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防雷安全监管及检测质量抽查检查,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布,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对防雷装置未定期检测、防雷装置安装不到位或不合格、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等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黄冈市气象局
2023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