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也不用为工伤医疗费发愁了
本网讯 5月20日,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长劳社字[2009]30号),本县辖区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应从2009年1月1日起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伤医疗费。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从缴费的次日起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长期以来,我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由于未参加工伤保险,大多数人不知如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县人事部门提供的数据,本县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老工伤”人员多达60余人,个别工伤人员随着病情日趋严重,医疗费用日渐增加而陷入困境,求助于相关部门,可是由于其单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等待遇难以落实,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常常发生劳动纠纷。
为解决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问题,县劳动保障局组织人员进行了认真调查摸底测算,并向县人民政府进行了专题汇报,对此,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医疗保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工伤医疗保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