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等6份规范性文件的废止通告
主动公开 佛法通〔2017〕015号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等6份规范性文件的废止通告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废止《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5号)、《印发完善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6号)、《印发佛山市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7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87号)、《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欠薪监管机制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4〕335号)和《印发佛山市举报群体性拖欠工资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5〕163号)共6份政府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佛山市法制局2017年8月31日 抄送:各区人民政府、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局、市流管办,市残联。佛山市法制局— 2 —
***: 佛山市法制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等6份规范性文件的废止通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