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山县政府常委会讨论通过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7月15日,兴山县政府召开政府常委会专题研究《兴山县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县人大、县政协、财政局、农发行、审计局、法制办、食药局、审计等部门领导参加了会议并讨论。
《办法》在2004年政府文件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分类,一是明确了《办法》制定的依据,二是明确了储备粮油的意义和作用,三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四是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义务。《办法》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日常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拨付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承担地方储备粮储存的企业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并规定了各部门应当就各自的工作范围履行监管职能。五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动用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油。
讨论通过的《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发文,并于2015年1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