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促未成年人返乡过年
“真没想到我能回家过年,我一定改过自新,不再让父母操心,也不会辜负检察官叔叔的一片苦心。”日前,17岁的吉某说完这些,热泪盈眶。吉某之所以能够返乡过年,得益于保康县检察院开展的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吉某是四川人,2016年,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被逮捕后暂时被羁押。该院驻县看守所检察室的检察官在建档***开展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时了解到,吉某是未成年人,便主动征求了负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意见,并横向沟通,与县公安局刑警队密切联系,全面了解吉某所涉案情,动态掌握办案进展,同时,还多次对吉某开展谈话教育,进行心理疏导。
在***监督过程中,吉某在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具有悔罪表现,无串供翻供可能,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经综合分析和评估,该案事实查清,证据已收集固定,吉某属未成年人,且可能宣告缓刑,检察机关认定吉某无继续羁押必要,于2017年1月初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采纳后,将吉某取保候审予以释放。
2016年以来,保康县检察院先后对羁押的5名未成年人进行了驻监谈话、教育感化。他们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出深刻反省,最终被及时变更强制措施,回归社会,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