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高审计公示2016年15号关于审计刘黎明同志任原襄阳高新技术产
襄高审计公示[2016]年15号:关于审计刘黎明同志任原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园办公室主任期间经济责任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的规定,按照襄阳市委组织部的委托,我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对刘黎明同志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及高新园办2010年12月至2015年9月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其他年度和延伸审计调查相关单位。
审计组组长:杨晓蓉
审计组成员:王 雪 赵 雪
***:审计组审计纪律
高新区审计局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
审计组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