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意见推动社会组织管理创新
因为找不到“主管单位”,不少民间社会组织申请不到合法身份。近日,我市出台《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成功***了这一难题。《意见》明确提出,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而成立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
为推进我市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骨干作用,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意见》。《意见》总结我市近年来的成功做法,借鉴外地有益经验,在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壮大、加强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改革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五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其中,《意见》将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改为业务指导单位,除特殊领域和特殊规定外,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年检、变更、注销,由民政部门直接受理。也就是说,今后,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而申请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再为找不到“主管单位”而为难,一大批“草根组织”将取得合法身份。《意见》还突破“一业一会”和“一地一会”限制,进一步放宽准入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公益、慈善、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环境保护等领域社会组织展开竞争,进一步完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与备案双轨制,推动政会分开,鼓励社会组织发展。
《意见》要求党委、政府部门加快转移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为社会组织提供资金、税收优惠和人事管理、社会保障、项目策划等多方面的服务,建立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社会组织服务阵地,为社会组织的壮大提供支持。《意见》明确了时间表,要求市、县(市、区)在2013年前建立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制度,两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购买社会组织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