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05号王铁夫挪用资金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佛三法刑初字第105号
自诉人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仙斌,住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南边工业开发区。
诉讼代理人廖洁莹,广东浩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铁夫,男,34岁。
辩护人俞璇,广东华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人王铁夫犯侵占罪,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与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自诉人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广东星星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代 天
审 判 员 吕 云
人民陪审员 梁建彬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刘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