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4月16日4月30日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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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6月07日发表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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