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府字〔2013〕2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3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主动公开
明府字〔2013〕23号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2013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
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西江新城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2013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为落实好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维护好改革成果,现就相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的职能事项,区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予取消,停止审批。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或变相审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于转移的职能事项,区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确保相关事项转得出、接得稳。其中,已经具备条件的事项,要立即实施转移;基本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制定分步骤分阶段工作安排,逐步实施转移;对于暂时不能明确具体承接对象或暂不具备条件的事项,要加快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制定明确的时间表,设置一定过渡期并明确过渡期内的管理安排。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
三、对于直接下放的职能事项,原实施部门要与镇(街道)做好沟通、衔接,完成交接工作后,通过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交接日期及权责关系,并做好对基层的培训和指导工作。交接期间要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四、对于委托管理的职能事项,要加强与受委托单位的衔接,完善委托手续,并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疏漏。其中,委托镇(街道)初审或代收件且不需要镇(街道)出具意见的行政审批事项,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出发,由企业和群众选择,既可在属地镇(街道)办理、收件,也可在区级原实施部门直接办理。
五、对于购买服务的职能事项,要严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和我区的相关要求及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对于调整的职能事项,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
七、区各部门要根据事项目录的改革要求,在2013年7月底前向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事项的落实方案,明确每条事项的改革进度、监管措施。
八、各镇(街道)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职能清理工作,加大向社会、村(居)行政服务中心放权的力度,并与区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做好镇级职能事项改革目录的公布工作。
九、各镇(街道)、区各部门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
十、区各部门暂不委托或下放职能审批事项到西江新城管委会,待条件成熟时再委托或下放及公布。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2013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