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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计生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

  为基层定向开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是快速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的有效途径。根据《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卫生强市的决定》(佛发〔2016〕5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和全科医生制度的落实,全面实施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设卫生强市,打造健康佛山,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遵循医学教育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深化基层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培养,为基层培养下得去、留得住、干得好的适宜卫生人才,提高基层卫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服务能力,促进我市卫生计生事业的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整体推进。各区要把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作为加强基层卫生队伍建设、缓解群众看病难的一项重要举措,将统筹解决全科医生培养问题,纳入本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组织领导,大力统筹推进。

  (二)面向基层,确保实效。以为基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和留住合格的全科医生为目标,合理确定培训方式和培训规模,有效快速提升基层医疗卫生队伍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规范培养,注重使用。坚持以能力提升为重点,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并重,统一培训标准,确保培训质量。制定激励机制,对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要留住用好,使之成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骨干力量。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为基层培养一批具有高尚职业道德和良好专业素质,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能独立开展工作,向个人、家庭与城乡居民提供优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合格全科医生。力争到2020年,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拥有不少于3名、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1名通过规范化培训合格的全科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

  四、招录培养和就业安排

  (一)招录对象条件。各区根据目标要求,遴选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作为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对象,培训对象条件如下:

  1.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拟从事全科医生岗位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2.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已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拟从事全科医生岗位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在岗人员。

  3.在培社会人员对象:暂无录用单位、正在参加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的人员。

  (二)确定培训对象。各区每年招录一批符合条件、志愿到基层从事全科医生工作的人员作为定向规范化培训对象,送到经省卫生计生委公布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或协同基地)接受培训。原则上优先安排到市内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基地(或协同基地)培训。

  (三)培训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一般为期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具有临床类硕士或博士学历学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培训时间。

  (四)招录程序。每年3月份前,各区根据本区实际,制订每年度的招录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招录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学员。确定招录对象后,在送培前,与其签订《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样式见***)。

  (五)就业安排。定向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完成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由区安排到区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业。

  五、相关配套工作

  (一)确定经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需求量。各区根据本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数量和目标任务,确定本区经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需求量以及每年定向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人数。

  (二)做好定向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补助经费预算与保障。各区根据本区定向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培训资金需求做好财政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落实。

  (三)做好定向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各区要按相关规定做好定向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未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全科医生人事档案可按流动人员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定向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受培训期间补助。被正式录取并签订《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的学员,在培训期间,除和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一样享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的各项生活补贴和待遇外,还可以享受每月不少于3000元的补助。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由各区根据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实施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定向规范化培训学员必须在培训期间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考核认证,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培训时间可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年。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不能正常完成定向规范化培训的学员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因伤病、家庭重大变故等不可抗力导致中途退出培训的除外。

  (二)签订《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定向规范化培训学员被招录后,须与定向区签订《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承诺完成培训后到定向区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少于5年。

  (三)定向就业。定向规范化培训学员完成培训后应按照签订的《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到定向区指定的部门报到,并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

  (四)违约处理。定向规范化培训学员未按协议到定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要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并缴纳违约金;在定向区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不满5年的,根据不足年限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并缴纳违约金。对定向规范化培训学员实行诚信管理,建立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学员诚信档案,对违约的学员要向社会公布其不诚信记录。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要将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为卫生强市和深化医改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制订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和明确工作任务与工作进度,明确部门分工,加强部门配合,保质保量推进和落实。

  (二)明确工作职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区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合力推进,做好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的招录、培训、就业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保障财政投入。各区要根据本区工作目标任务,制订每年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人数计划,做好相关经费预算和安排,保证财政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四)强化责任落实。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工作系统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任务艰巨,各区人民政府务必要强化领导,明确各部门责任,将工作与责任明确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加强督导考核,强化任务问责,确保工作有效推进落实。

  八、附则

  (一)本方案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二)本方案有效期至2022年7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执行,按有关规定办理。

  ***: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样式)

  ***

  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协议书

  (样式)

  甲方:                       (区政府部门)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学员姓名)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为有效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佛山市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精神,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协议中所称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是指为基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充实从事全科医疗的卫生人才,依据基层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求而实施的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要求志愿并获准全科医生定向规范化培训的学员,按协议约定完成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按本协议约定定向就业。

  第二条 乙方应具有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时间一般为期3年(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33个月),具有临床类硕士或博士学历学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可适当减少培训时间。

  第三条 乙方一经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即服从甲方安排,到甲方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可根据需要变更)定向就业且在定向服务单位连续工作5年(含5年)以上(以下称服务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负责在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为乙方提供聘任岗位,安排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就业。

  第五条 负责督促定向服务单位与乙方及时签订岗位聘用合同,协调有关部门为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对乙方在培训期间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督促乙方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及时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

  第七条 有权建立乙方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诚信档案,公布乙方不诚信记录。

  第八条 负责协调财政部门向乙方在培训期间发放每月不少于3000元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乙方必须在培训期间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考核认证,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培训期间,除和其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一样享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明确的各项生活补贴和待遇外,还可以享受每月不少于3000元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

  第十条 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培训时间可顺延,但顺延时间不得超过3年。培训顺延期间不享受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

  第十一条 乙方在通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考核认证,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30日内,按有关政策规定到甲方处报到,办理就业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乙方到甲方处报到后,由定向服务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与之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合同管理。在约定的5年服务期内,按规定享受定向服务单位发给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5年后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后,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与管理。

  第十四条 在服务期内,依法享受法律政策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假,工资福利待遇、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乙方在服务期内,享有同定向服务单位职工同等的进修学习待遇,但不得以升学、培训、调动等为由提出不履行服务期限的约定。

  四、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乙方在培训期间考核不通过或因可归咎于乙方的其他原因(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除外),致使乙方无法按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甲方有权选择:

  (一)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按规定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

  (二)在国家政策允许顺延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乙方尽快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30日内到甲方处报到。

  如甲方选择上述第(二)种方式,乙方承诺超过正常培训时间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且如乙方未能在允许的延长期限内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或者出现其他甲方认为不适宜到定向服务单位服务的情形,甲方仍有权选择本条第(一)种方式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自行放弃培训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

  第十八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完成培训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后,未按本协议规定时间报到或未按甲方要求时间到定向服务单位工作,经甲方书面通知送达乙方1个月后仍未报到工作的,乙方须应甲方要求立即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10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 如乙方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单方面与定向服务单位解除聘用协议,或因违反定向服务单位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被定向服务单位依法解聘等情形),从离开岗位之日起,乙方应当按每少服务1年向甲方支付1/5乙方所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的比例向甲方一次性退还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条 乙方无法定或约定的正当理由,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到甲方处报到或未履行完成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未按本协议约定承担退还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以及其他违约责任,将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未履行为乙方提供就业岗位的责任,在乙方到甲方处报到1个月后,甲方无正当理由仍未能提供就业岗位的,乙方有权自行另谋其他就业职位,而无需就其另谋职位的行为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终止与解除

  第二十二条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退还已享受的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并支付甲方相当于前述定向规范化培训补助100%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申请,甲方应予同意,并记入乙方个人档案:

  (一)培训期间,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能完成学业;

  (二)在服务期内,经甲方指定的三级甲等医院专家集体诊断,并出具书面诊断书,确因身体原因不宜从事医疗卫生职业。

  六、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中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规定或政策变化、自然灾害、战争等。

  由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的,双方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约定与法律、法规及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规定或精神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部分条款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效的,不影响协议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补充,其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司法途径处理。

  甲方:                           (区政府部门)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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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8:19:18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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