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殡葬服务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的通告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民政厅关于开展“仁孝四川·绿色殡葬·平安清明”活动的相关要求,县政府决定在全县殡葬服务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本通告所称丧葬(祭祀)用品,主要是指香蜡、纸钱和孔明灯、河灯,以及纸质、橡胶、塑料冥币、塑料花圈、皮革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丧葬(祭祀)用品。
二、禁止区域:西充县殡葬服务站、西充县观音山公墓,以及全县所有的乡村散葬坟墓地。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违反本通告规定焚烧丧葬(祭祀)用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由县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带头文明低碳祭扫、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丧葬(祭祀)用品,保护生态环境。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按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罚外,还要按照相关规定追究问责。
广大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焚烧丧葬(祭祀)用品,不违规占道经营销售丧葬(祭祀)用品,不违规从事丧葬(祭祀)活动,同时主动制止、积极举报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干净、整洁、有序的生态环境。
县公安局、生态环境保护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牵头做好禁燃禁放禁烧工作,相关乡镇及所属村(居)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宣传、教育、引导、制止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各殡葬服务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自觉摈弃丧葬陋俗,文明节俭治丧、绿色低碳祭扫。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西充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3日
举报电话:公安(110)
环保(123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