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法制局关于保留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等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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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31日发表
根据《佛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经评估清理,并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保留以下两份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6—2018年建成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进行奖励和补助的通知》(佛府办〔2016〕57号),评估期至2023年12月30日。
二、《佛山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1〕147号),评估期至2023年8月17日。
佛山市法制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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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9 14:04:57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