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荷城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10月12日)
1.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什么?
本办法适用于我街道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社区)自治组织。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对集体资产交易程序和要求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办法所指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哪些?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3.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承包到户、非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超过10亩以上的(以上含本数,下同),农户可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农户委托公开交易流程图》(***2)。
(二)农村集体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中,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或村庄、集镇规划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为留用地的,其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必须按照高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集体留用地开发利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房屋、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等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交易完成后,涉及不动产登记或权属变更登记的,按相关规定凭有关证明文件到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4.哪些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
(一)已被司法、行政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二)已设立抵(质)押权,未经抵(质)押权人同意的;
(三)产权关系不清、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交易的。
5.街道交易中心是什么机构?
交易中心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的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营利性机构,接受农村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供集体资产管理交易过程的相关服务。
6.街道交易中心的职责是什么?
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及设施设备。
(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
(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等。
(四)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建立和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
(七)协助组织农村承包合同签订和合同备案。
7.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申请由哪个机构审核?
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请。
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分级交易标准、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要求、环保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
8.交易信息由哪个部门录入和公布?
交易中心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街道交易中心要强化审核,做到录入信息及时、规范、完整,确保高明区阳光村务“三联”监督平台公布的集体“三资”管理信息及时、全面、具体、准确。交易中心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年度定期检查集体资产台账,及时更新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数据。
9.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底价应当遵循什么规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合理交易底价规则。实际交易底价的制定须经农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
10.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原则是什么?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要求全部公开交易。
1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式有哪些?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包括建设、安装及拆迁等工程项目的发包)均实行“零门槛”全部上平台交易,确保“应上必上”。农村集体交易方式分为:一是通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交易的地点由交易中心根据项目的情况结合业主单位的要求而确定,分为到现场交易或到中心交易,投标方式由业主单位确定;二是符合下列符条件之一的,报街道审核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自行组织交易:
(1)标的或面积较小的、流动性较大的小宗零碎交易;
(2)因某些手续未完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审批的;
(3)存在特殊情况,通过公开招标难以实现村民意愿或标的物的竞价可能会贬值的。
1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什么规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
(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四)若全体竞投人均不到场或到场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方式在全体竞投人中确定竞得人,本次交易以底价(起竞价)成交。
(五)若无人报名或无符合竞价资格的竞价意向人,另行组织交易。
13.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采取公开竞投、公开协商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一般程序为:
(一)制定招标方案。先由经济组织的班子成员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招标方案(如合同草拟可找驻村律师或司法所参与),建议可将方案先交给街道审核部门或招标代理初审。
(二)方案表决。将招标方案通过民主议事程序表决,最好在表决前将方案公示3天后再表决。
(三)交易申请。填写资产交易申请表,到所在村(居)委会及相关部门(如涉及土地的由国土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将申请资料交到街道资管办审核,审核后再将资料交给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四)交易信息发布。进行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农村集体在本村(居)的公开栏发布交易信息。街道办交易中心要在相关网站(包括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高明分中心网站、高明区阳光村务“三联”监督平台,下同)、标的物现场发布交易信息。
(五)按规定组织交易。
(六)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在相关网站、村(居)公开栏和标的物现场公示交易结果。
(七)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必须在有交易中心或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合同,不能签订背离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
(八)资料归档及录入。交易中心按要求将交易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并登记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相关交易信息自交易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录入。
为将服务延伸到基层,方便群众办事,高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荷城分中心已引入招标代理对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进行组织实施,以上的工作招标代理可协助办理。
14.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应如何表决?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主议事规则和程序进行表决。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方案,必须征求同级党组织和党员意见,并经村(居)党组织班子会议审议同意,再提交民主表决。产权属于村民自治组织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产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按《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民主表决。
15.交易方案应包括什么内容?
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
(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
(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
(四)交易保证金数额;
(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
(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16.申请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进入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中心的规定提交:交易事项申请审核通过结果、交易方案及民主表决通过结果、交易设定条件、交易标的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的情况介绍、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涉及抵(质)押的,应当提供抵(质)押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文件。
农村集体资产(房屋部份)在发生交易转移时,还应提交经成员大会(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授权经成员(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交易中心按要求对农村集体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对不予受理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说明理由。
17.交易信息如何公布?
对受理进入街道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信息,交易中心应当在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也要在本村(居)、村组的公开栏上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的公示期从发布之日起到交易日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交易底价;
(三)竞投人资格条件;
(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
(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应当由双方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在街道、区、市有关网站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农村集体在本村(居)、村组的公开栏上发布交易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
(二)竞得人;
(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
(四)公示期限;
(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18.交易合同如何签订?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因竞得人原因未按时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并可启动新一轮交易程序。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由交易中心组织签订和把关,合同采用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统一样本。街道办司法所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对合同的内容进行把关,协助办理合同见证。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19.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如何处理?
交易结果公示期间收到投诉的,由交易中心受理,经调查核实认为投诉不成立的,投诉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中心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
20.如何做好交易档案?
签订合同后,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原则上1个交易项目要建立1份档案,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交易事项申报表、交易方案表决书、标的物相关资料、交易申请表、交易信息公告、参加人员签到表、竞投承诺书、符合竞投资格人员公布表、成交确认书、监督见证书、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流转交易合同等。交易中心按要求将在街道办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和村(居)自行交易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该次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交易档案的归档格式、具体要求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档案管理的统一规定执行。
21.因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如何处理?
因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农村集体只变更底价的,必须按照经重新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农村集体变更其他交易条件的,必须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请审核机构提出申请。
22.交易过程如何监督?
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街道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时,村(居)委会(理事会、董事会)和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告。
农村集体资产在村(居)依法依规公开交易时,驻村(居)干部、村(居)委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必须派员到交易现场进行指导、监督或见证,并通过现场摄影、录像等措施,做好证据记录。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街道办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报告。
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对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责任追究。
23.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农业农村工作主管部门、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相关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4.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提出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交易的。
(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
(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
(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七)不按规定将资产信息、合同台账等信息录入交易系统的。
(八)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
(九)存在串通竞投、故意泄漏竞投秘密行为的。
(十)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的。
25.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如何处理?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