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明区沧江中学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明发改价〔2016〕12号
关于调整高明区沧江中学住宿费标准的批复
高明区沧江中学:
你校报来《关于建议调整我校住宿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广东省物价局、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学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文件规定和区教育局的审核意见,通过对你校的住宿成本进行监审,经与区教育局、区财政局讨论研究,同意你校住宿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期730元(含水电费,宿舍有空调和有冷热水供应到宿舍,每天免费向每位学生提供50-70度的热水,热水量:16-20公斤)。
以上标准从2016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高明区物价局《关于调整高明区沧江中学住宿费标准的批复》(明价〔2012〕50号)同时废止。请按规定到我局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收费必须在招生简章进行公布,并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