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2285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亚隆纸业有限公司夏国良与被告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罗春月夏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夏菊良: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亚隆纸业有限公司、夏国良与被告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罗春月、夏菊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22853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78278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亚隆纸业有限公司;二、夏菊良对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罗春月对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夏国良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974.18元,财产保全费收取2370元,共计9344.18元(佛山市南海区亚隆纸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亚隆纸业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夏菊良、罗春月对肇庆市广源纸品有限公司该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