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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5月20日发表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联系电话:8272818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日                 


  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监测和奖励管理工作,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佛府办〔2013〕48号)和《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指区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和农业装备制造、农业生物技术应用、农业科技推广,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区级龙头企业考核组审定,并报区政府确认的企业。企业已评为国家、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不再参与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评定。

  (二)对区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二、认定范围

  (一)农产品生产型。指以有生命的动植物为劳动对象,通过种植、养殖以取得农产品的企业。

  (二)农产品种业型。指专门从事农产品的种子种苗繁育、生产的企业。

  (三)农产品加工型。指从事以人工生产的农业物料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为原料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企业。

  (四)农产品流通型。指从事以农业产出物为对象,通过农产品收购、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等物流环节,做到农产品保值增值的企业。

  (五)农产品市场带动型。指以粮油、畜禽肉、禽蛋、水产、蔬菜、水果、茶叶、香辛料、花卉、棉花、天然橡胶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为交易对象,为买卖双方提供长期、固定、公开的批发交易设施设备,并具备商品集散、信息公示、结算、价格形成等服务功能的交易场所的企业。

  (六)农业生物技术型。指运用基因工程、发酵工程、细胞工程、酶工程以及分子育种等生物技术,从事改良动植物及微生物品种生产性状、培育动植物及微生物新品种、生产生物农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兽药与疫苗的企业。

  (七)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指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的企业。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

  三、评分办法

  区级龙头企业认定评分以百分制计分,综合得分80分以上,方可列入区级龙头企业候选对象,具体计分办法如下:

  (一)企业规模(财务数据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30分;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20分)。

  1.农产品生产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分为4分。

  (4)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企业:一般要求种植面积蔬菜类200亩或水果花卉类100亩以上,但设施农业(符合标准的大棚种植)种植面积150亩以上即可。

  水产养殖企业:常规成品鱼养殖面积100亩以上,但高值高效鱼养殖面积50亩以上即可;工厂化养鱼水体面积300平方米以上。

  2.农产品种业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4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企业生产基地:符合以下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种植企业:蔬菜种植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种植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种植面积15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150亩以上。

  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150亩以上,且企业必须取得区级以上(包含区级)良种场证书。

  3.加工或流通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企业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农产品流通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企业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每缺少一项扣3分。

  4.农产品市场带动型

  (1)年交易(经销)额:达到4亿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7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齐全。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且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施、分析检测技术人员及检测记录每缺少一项扣3分。

  5.农业生物技术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2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6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6.现代农业装备制造型

  (1)年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计25分,达不到的计0分;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扣10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20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600万元以上;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企业生产基地: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产品制造车间和生产设施。符合规定标准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

  (二)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30分)。

  1.企业审核年度依法纳税的计10分,欠税的计0分。

  2.企业不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的记10分,有一项不达标的扣5分。

  3.企业银行信用记录较好的证明或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10分,A级以下的扣3分。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10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10分,高于50%低于70%(含70%)的计5分,高于70%的计0分。

  (四)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累计计分,最高计10分)。

  1.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证明、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其中有地理标志的计5分,其他有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2.区级以上(含区级)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区级以上(含区级)科技进步奖、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认证,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3.省著名商标证书、省名牌(农业)产品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其中有省著名商标或国家驰名商标的计5分,其他有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5.农业部定点市场、商务部双百工程市场、绿色市场认证等称号,有其中一项的计2分,每增加1项,增计1分。

  (五)加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依规加分,最高加20分。

  1.企业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带动农民10人,计2分,每增加5人,增计1分。

  2.企业聘请本区农民作为企业员工,聘请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3.企业以财物捐助、定点帮扶、扶贫助学等形式,每年帮扶农民达10人,计2分,每增加2人,增计1分。

  4.企业以举办技能提升、技术指导等免费培训班的形式,每年培训农民数量达100人次,计2分,每增加10人次,增计1分。

  5.企业免费向农民派发种子、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每年派发对象达100人,计2分,每增加10人,增计1分。

  四、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局是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进行资格认定以及监测管理等工作。

  (二)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认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申报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

  2.镇(街道)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在企业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推荐。

  3.由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

  4.区农业农村局对经过资格审核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定,并在禅城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报区政府批准后授予“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

  (三)企业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正在进行评审或认定的,终止评审、认定程序。已经取得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作假企业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四)申报工作每年1次,申报企业须按下列要求提供一式4份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除第1项需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原件供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审核组实地考察时备查):

  1.《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或《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农业产业化概况。

  3.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由国家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

  6.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佐证材料和信用等级佐证材料(当年无贷款的企业无需出具企业信用等级佐证材料)。

  7.所在镇(街道)或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佐证材料。

  8.企业产品竞争力的佐证材料。

  9.符合加分条件的佐证材料。

  五、监测与管理

  (一)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区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2年,期满2年接受监测评价,监测合格的保留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二)取得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对其生产经营、基地建设、产品市场、产品质量安全、带动农户、企业信用等状况的监测,并按规定要求填报有关年度报表(表式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制发)及总结。

  (三)实行区农业龙头企业每年1次的抽查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1.由区农业农村局发出监测评价通知。

  2.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区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将监测评价材料报所在镇(街道)。

  3.各镇(街道)按属地负责原则将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区农业龙头企业的监测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报区农业农村局。

  4.由区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审核组对当年纳入监测范围的企业进行监测评价。

  5.经监测合格的区农业龙头企业将在禅城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保留“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将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农业企业,采取一票否决,不能申报区农业龙头企业,已成为区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回没收相应年度获得的奖励资金:

  1.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逃、骗、抗的税收违法行为。

  2.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1年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出现3次以上不合格情况者,不予评定或取消已评定资格。

  3.被查实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4.被查实违反土地用途管制、非法破坏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

  5.被查实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

  6.提供虚假失实材料,或不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7.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

  (五)区农业龙头企业因工商登记、企业名称更改等非实质性因素变动的,不再认定为新增农业龙头企业,奖励期限接续原企业的奖励期限。同时,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变更文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区农业农村局备案。

  六、奖励标准与优惠政策

  (一)区政府每年对经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奖励。

  对经考核认定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前3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的基地建设、农产品收购、品牌建设、培训推广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不得用于职工工资福利、奖金发放和业务接待等经费支出。

  (三)奖励资金属于区政府扶持资金,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年度对禅城区地方经济贡献,当年因经济贡献未达到的扶持资金,允许递延至下一年,在地方经济贡献的额度内申请,递延期限不超过3个年度。

  七、附则

  (一)除特别注明之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三)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政策原文:佛禅府办〔2020〕10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政策解读链接:《佛山市禅城区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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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2 02:53:00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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