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 |
佛府[2007]109号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开政府部门办事信息,在原已公布了全市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的基础上,现将近期市发展和改革局等29个部门新增和调整的130项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 为方便群众查询办事,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改办)根据佛府〔2005〕127号文、佛府办函〔2006〕74号文、佛府〔2006〕116号文,以及本通知公布的内容,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公示佛山市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并进行动态管理。 今后除涉及职能调整、情况复杂、争议较大、政策影响面较广的事项外,各部门依法新增调整的事项,经市审改办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审改办及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并对佛山市保留实施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南进行同步更新。 请各区和有关部门严格按市审改办公示的目录及办事指南实施行政审批工作。 ***: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 新增调整的行政审批(管理)事项目录 一、新增事项(共66项) (一)市发展和改革局(2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设定依据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施行)第二章,实施主体为省、国家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代省受理。 2、新增其他审批事项“经营性事业单位转制方案审核” 设定依据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令第378号)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和《关于明确区属事业性质公司(企业)化运作的单位改制报批程序的通知》(明府办〔2003〕63号),实施主体为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注:只在高明区实施。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项) 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九条,实施主体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市科学技术局(2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新产品开发计划项目立项审批” 设定依据为《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管理办法》(国科发计字〔1997〕223)第二十一条、《印发<顺德区科技三项费用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府发〔2004〕38号)第三条,实施主体为区科技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初审)” 设定依据为《关于印发〈广东省"两个密集型"企业及产品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05〕69号)第六条,实施主体为市、区科技部门。 (四)市公安局(3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机动车驾驶证换证、补证和注销业务” 设定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四十、四十二条,实施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注:禅城、三水、高明区在市车管所办理,南海、顺德在本区车管部门办理。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3项,子项分别是:(1)机动车驾驶证换证;(2)机动车驾驶证补证;(3)机动车驾驶证注销。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办理机动车驾驶人满分考试” 设定依据为《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注:禅城、三水、高明区在市车管所办理,南海、顺德在本区车管部门办理。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核发、委托核发、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设定依据为《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三十五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九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注:禅城、三水、高明区在市车管所办理,南海、顺德在本区车管部门办理。实际实施中分拆为3项,子项分别是:(1)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2)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3)损坏补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五)市经济贸易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信用担保企业扶持资金审批” 设定依据为《关于加快我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粤府办〔2004〕76号)、《顺德区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扶持补贴暂行办法》(顺府发〔2003〕20号)第五条,实施主体为区经济贸易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3项) 1、新增其他审批事项:“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准)”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实施主体为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根据“用工登记录用备案” 设定依据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 设定依据为《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通知》(中发〔2002〕12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4、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审核” 设定依据为《印发佛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6〕84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申领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核;(2)申领再就业岗位补贴审核。 5、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核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设定依据为《关于印发佛山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20号)第四条第一款,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6、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核发《再就业优惠证》” 设定依据为《***、***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广东省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粤劳社〔2003〕12号),实施主体为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 7、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鉴定补贴” 设定依据为《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5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8、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农村富余劳动力技能培训补贴” 设定依据为《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佛府〔2004〕95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9、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申领再就业职业介绍、培训补贴” 设定依据为《关于印发佛山市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4〕319号)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申领再就业职业介绍补贴;(2)申领再就业培训补贴。 10、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 设定依据为《中共佛山市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主体为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 1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用人单位使用未成年工登记” 设定依据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工资集体协议审查” 设定依据为《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劳动保障部门。 1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招用农村富余劳动力补贴” 设定依据为《印发佛山市建立农村富余劳动力培训和就业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2004〕95号)、《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南海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发〔2004〕12号)、《奖励企事业新招用本市劳动力的实施办法》(顺劳社[2001]第6号),由区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备注:只在南海、顺德区实施。 (七)市建设(房管)局(9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市级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林木砍伐审批”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佛山市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2006〕37号)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 2、新增其他审批事项:“廉租住房申请核准登记” 设定依据为《***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设定依据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 4、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与退还管理” 设定依据为《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5、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房屋建筑工程拆除施工备案” 设定依据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令第393号)第十一条,实施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房屋白蚁防治合同备案” 设定依据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印发佛山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理的通知》(佛府办〔2004〕36号)第二十条,实施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7、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筑施工企业聘用基层专业技术人员备案” 设定依据为《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基层技术人员岗位审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函〔2003〕279号)第二条,实施主体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 每半年由区局统一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设单位保证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设定依据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委托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实施。 9、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 设定依据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佛建〔2006〕144号),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市局负责办理外地企业诚信手册登记,各区局负责办理本地企业诚信手册登记。 (八)市公用事业管理局(5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占用、改建、拆迁城市公用卫生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为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注:委托五区市政(建设)局办理,顺德区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拆除城市公用照明设施审核” 设定依据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实施主体为区市政建设主管部门。 3、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设定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实施主体为区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注:顺德区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施。 4、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包括经过城市桥梁)” 设定依据为《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实施主体为区市政建设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注:顺德区暂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 5、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搬动、拆除、封闭存放生活垃圾的设施核准” 设定依据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实施主体为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区环境保护部门。 (九)市水利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堤围防护费减免审批” 设定依据为《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费政策问题的复函》(佛府办函〔2003〕189号)和《关于<顺德市堤围防护费核订、征收和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顺府办发〔2003〕22号),由区水利部门或区府办实施。备注:顺德区由区水利局实施,其他区由区府办实施。 (十)市农业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备案”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农业作物种子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十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及登记事项变更” 设定依据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备注:委托下放。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项,子项分别是:(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2)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事项的变更。 (十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5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设定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令第315号)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区新闻出版主管部门。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复印、打印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设定依据为《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一条,《关于印发“关于我省印刷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管理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我省印刷业备案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告》(粤新出〔2003〕7号),实施主体为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4、新增其他审批事项:“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 设定依据为《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家文物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第三条,实施主体为省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代省受理。 5、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对文化团体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 (十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3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政策内怀孕无紧急情况的引产手术证明”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8号令)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收养人的生育状况证明” 设定依据为《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和《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1999〕32号),实施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节育手术并发症审核确定”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在公布)第三十四条,实施主体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十四)市卫生局(5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卫生厅食品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设定依据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核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 设定依据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设定依据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令第309号)第十九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5、新增行政许可事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职业病预防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卫生行政部门。 (十五)市体育局(2项) 1、新增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许可”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规定》第六条,实施主体为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委托下放。在实际实施中,分拆成5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许可;(2)举办一次性或者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竞赛、表演活动许可;(3)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许可内容变更(包括经营项目、地点、期限和法人、名称、经营性质);(4)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长期经营活动经营许可证续期;(5)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补发。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 设定依据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十六)市旅游局(3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国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设定依据为《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委托下放。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国际旅行社分社设立备案”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委托下放。 3、新增为日常管理事项:“导游人员年审” 设定依据为《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国家旅游局第15号令)第二十二条,实施主体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十七)市信息产业局(2项) 1、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信息技术培训基地认定和资助” 设定依据为《中共顺德市委、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顺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若干意见》(顺发〔2001〕10号),实施主体为区信息产业管理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2、新增日常管理事项:“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为《关于同意顺德市进行信息管道集约化建设管理试点的批复》(粤府函〔2001〕681号)和《关于实施顺德市信息管线集约化建设的通知》(顺府发〔2002〕11号),实施主体为区信息产业部门。备注:只在顺德区实施。 (十八)市外事侨务局(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确认”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华侨捐赠兴办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和《广东省华侨捐赠公益事业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粤府办〔2005〕38号)第二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备注:市、区外事侨务部门具体办理。 (十九)市残疾人联合会(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残疾人证发放” 设定依据为《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第四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第三条,实施主体为区残疾人联合会。 (二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项) 1、新增为行政许可事项:“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设定依据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实施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30号),实施主体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省局组织,市局实施(代省受理)。 2、新增行政许可事项:“申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邮寄证明》” 设定依据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管理办法》、《关于组织实施办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16号),实施主体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省局组织,市局实施(代省受理)。 3、新增日常管理事项:“药品零售企业药学技术人员变更备案” 设定依据为《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十一)市交通局(1项) 新增其他审批事项:“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设定依据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二条、第六条,实施主体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具体实施中分拆为3项子项:(1)技术负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2)质量检验人员从业资格考试;(3)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备注:具体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中,暂缓实施。 (二十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项) 新增日常管理事项:“职工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额调整” 设定依据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令第350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实施主体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取消事项(共22项) (一)市公安局(2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核发(初审)” 取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设立拍卖企业应由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凭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2、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 取消依据为《关于规范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公科〔2004〕50号)第一条和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办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备案的通知》(广公(科)字〔2004〕142号),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二)市财政局(1项) 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契税减免核准(办理房屋、土地契税退税手续)”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与“多征契税、耕地占用税退税”事项合并为“多缴、误征契税退税”一并实施。 (三)市外事侨务局(1项) 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城镇私改和代管侨房退还” (四)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1项)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该项属于机关内部管理事务,不属行政许可范畴,取消公布,市文物保护部门仍按有关法规定实施。 (五)市人事局(1项) 取消其他审批事项:“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省人事厅管理职能。 (六)市旅游局(2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国内旅游行社分社设立” 取消后续处理办法:我市无审批权,向《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部门直接申请。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国际旅行社分社设立” 取消依据为《旅行社管理条例》,后续处理办法:我市无审批权,向《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审批部门直接申请。 (七)市建设(房管)局(3项) 1、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外地施工、监理、代理机构进入我市承接业务备案” 取消依据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佛建〔2006〕144号),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纳入“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日常管理事项中实施。 2、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外市勘察、设计企业进入我市承接项目备案” 取消依据为《佛山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暂行办法》(佛建〔2006〕144号),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纳入“建筑行业单位诚信手册登记”日常管理事项中实施。 3、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核准(初审)” 取消依据为《关于广东省建设厅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粤建公告〔2005〕3号)第十五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各评估机构直接向省建设厅申请办理。 (八)市国土资源管理局(1项) 取消行政许可事项:“探矿权许可初审” 取消依据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废止粤国土资(地环)字〔2002〕145号文的通知》,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直接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 (九)市公用事业管理局(2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燃气工程施工许可” 取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第十六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移交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佛府〔2005〕127号文公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施。 2、取消日常管理事项:“工程竣工验收告知性备案” 取消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第十六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移交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纳入佛府〔2005〕127号文公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 (十)市卫生局(3项) 1、取消日常管理事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书》的发放” 取消依据为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取消事项第31项,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 取消依据为《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难机构资格认证办法》(劳动部门令第7号)第三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此项审批权在劳动部门,我市卫生和劳动部门无审批权,按《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难机构资格认证办法》规定的部门受理申请。 3、分拆行政许可事项:“卫生许可” 分拆为“核发食品卫生许可证”、“ 核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核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三项实施。 (十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项) 1、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 取消依据为《关于2007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07〕9号)第四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2、取消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核(代省受理)” 取消依据为《关于2007年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日常检查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食药监健〔2007〕9号)第四条,取消后续处理办法:加强后续监督。 (十二)市地方税务局(2项) 1、取消其他审批事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所得的收入减免营业税” 取消依据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中央和***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粤财法〔2006〕115号)。 2、取消其他审批事项:“校办企业为本校教学、科研服务所提供的应税劳务(服务业税目中的旅店业、饮食业和娱乐业税目外)减免营业税” 取消依据为《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4〕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五条第二款。 (十三)市物价局(1项) 取消其他审批事项:“商品房交易价格” 取消依据为《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2007〕105号)第四条。 三、调整实施主体或具体实施单位(共35项) (一)市对外经济贸易局(2项) 1、其他审批事项“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装卸点、出口货物起运点和临时起运点”增加区外经贸部门实施 备注调整为:市、区外经贸部门具体办理(顺德区由区府办口岸科具体办理)。 2、其他审批事项“开设或关闭进出口货物作业码头”增加区外经贸部门实施 备注调整为:市、区外经贸部门具体办理(顺德区由区府办口岸科具体办理)。 (二)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10项) 1、行政许可事项“对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初审”增加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初审”增加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3、行政许可事项“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初审”增加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 4、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批准”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人民政府。备注: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受理涉及由本级政府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申请。 5、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备注: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由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相应级别进行审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文物保护工程由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行政许可事项“财政拨款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注: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报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7、行政许可事项“调拨、交换和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一级文物除外)审批。备注: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其管理范围审批。 8、行政许可事项“文物保护单位安装电器设备”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实施 根据《***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令412号)第462项,《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文化部、公安部)第十四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古建筑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备注:市、区文物行政部门根据其管理范围审批。 9、日常管理事项“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备案)”增加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备注:市、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应的文物级别备案。 10、日常管理事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增加区人民政府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人民政府。 (三)市人事局(1项) 行政许可事项“举办全市或跨区的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增加区人事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1号)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为市、区人事行政管理部门,事项名称调整为“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备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全市性或跨区人才交流会的审批,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举办全区性人才交流会的审批。 (四)市公用事业管理局(1项) 行政许可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增加各区市政(建设)部门实施 实施主体为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实施中,分拆为2个子项,子项分别是:(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2)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审批。备注: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审批委托各区市政(建设)局办理。 (五)市建设(房管)局(4项) 1、其他审批事项“房屋租赁契约备案”调整为各区具体实施 实施主体暂不作调整。备注:增加“各区具体办理”。 2、行政许可事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核准” 增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令第305号)第六条、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二条、第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行政许可事项“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增加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日常管理事项“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调整由各区具体实施 实施主体由“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调整为“各区具体办理”。 (六)市水利局(2项) 1、行政许可事项“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增加区水利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第七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水利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增加区水利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七条、《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分级责任制》(粤水基〔1999〕180号)、《关于颁发<广东省小型水利工程分级管理责任制试行规定>的通知》(粤水农〔2000〕4号),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水利部门。 (七)市交通局(2项) 1、行政许可事项“地方水运建设工程立项(权限内)”增加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八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权限内)”增加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公路法》第二十五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八)市体育局(3项) 1、其他审批事项“城市体育设施建设及其规范标准”增加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广东省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条和第六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日常管理事项“体育类社团(市级)”增加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事项名称调整为“体育类社团登记前的审查”,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日常管理事项“由我市承办的全省、全国、国际(双边)比赛”增加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事项名称调整为“由我市(区)承办的全省、全国、国际(双边)比赛”,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九)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9项) 1、行政许可事项“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筹建、验收”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四条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2、行政许可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补发、换发、注销办理”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3、行政许可事项“申办《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38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4、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缴销”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93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5、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变更”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38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6、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换发”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39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7、行政许可事项“《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证》补发”增加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根据省府粤机编办〔2004〕340号文,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注:禅城区在市局办理。 8、“行政许可事项戒毒机构办理《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移交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为《转发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144号)第一条。 9、行政许可事项“戒毒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关事项变更”移交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调整依据为《转发关于戒毒治疗中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有关规定的通知》(粤食药监安〔2006〕144号)第一条。 (十)市国家税务局(1项) 其他审批事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增加区国家税务局实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49号),实施主体调整为“主管税务机关以上至市级国税部门逐级审批”。 四、调整事项类别(共7项) (一)市民政局(1项) 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经营性公墓和骨灰楼设立” 调整依据为《殡葬管理条例》(***令第225号)第八条,将该项纳入已公布的许可事项“兴建殡葬设施审批”中,并分列4项子项:(1)经营性公墓、骨灰楼的设立审核,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市、省民政部门;(2)殡仪服务站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3)公益性骨灰楼的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区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4)公益性公墓的设立审批,实施主体为镇人民政府和市、区民政部门。备注:民政部门具体办理。 (二)市建设(房管)局(2项) 1、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 根据《***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2《***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0项,将“白蚁防治单位资质审批”从其他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白蚁防治单位备案”,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具体由各区办理。 2、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 根据《***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2《***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4项,将“白蚁防治人员岗位证书核准”从其他审批调整为日常管理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白蚁防治专职技术人员备案”,实施主体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注:具体由各区办理。 (三)市卫生局(2项) 1、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 根据《中外合资源共享、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卫生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号)第十条,事项类别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初审,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医疗广告内容审核” 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事项类别调整为其他审批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医疗广告内容初步审查,实施主体调整为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四)市交通局(2项) 1、其他审批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人员资质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事项类别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在具体实施中分拆为2项子项:(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 2、日常管理事项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二条、第六条,事项类别调整为行政许可事项,事项名称调整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在具体实施中分拆为2项子项:(1)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2)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