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头市濠江区鼓励珠三角地区优质转移企业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濠江区实际情况,我区草拟了《汕头市濠江区鼓励珠三角地区优质转移企业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充分发扬民主,集中民智,贴近民意,现将该办法挂网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7年2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区法制局。
联系电话:87399123;传真:87378291;电子邮箱:hjqfzj@126.com。
汕头市濠江区法制局
2017年2月12日
汕头市濠江区鼓励珠三角地区优质
转移企业扶持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深入实施省委、省政府关于区域协调发展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实施汕头临港经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发展战略,鼓励优质高效的珠三角地区企业转移落户濠江区,实现濠江区园区经济优质、高效、快速、持续增长,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珠三角地区转移企业。珠三角地区转移企业是指: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汕头市濠江区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汕头市濠江区设立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
3.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汕头市濠江区发展的规模以上的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独立核算配套企业。
本条所述的珠三角地区,指广州市、珠海市、深圳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本办法所称的珠三角地区优质转移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珠三角地区转移企业:
世界500强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下同);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在所属行业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引导作用的龙头企业。
不属珠三角地区转移企业,但满足本条有关“优质转移企业”的界定条件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三、为鼓励经济社会效益显著、行业带动和产业集聚能力强、市场前景预判好的生产项目落户濠江,对有意落户或已落户汕头市濠江区的珠三角地区优质转移企业,濠江区公共决策和专家咨询委员会通过专家咨询方式对拟转移的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的产值和税收进行预估。如该生产企业或生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年纳税总额专家预估值超过1亿元,年工业总产值专家预估值超过10亿元;或者亩均纳税总额专家预估值超过50万元、亩均年工业总产值专家预估值达300万元以上的,由濠江区公共决策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区政府同意后,该生产项目纳入濠江区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招商对象。本款对纳税经济指标的预估值不考虑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及税收优惠因素。珠三角地区优质转移企业在濠江区以全资控股方式投资一家以上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其纳税总额、工业总产值、亩均纳税总额、亩均工业总产值可以合并计算。
四、对于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招商对象在濠江区注册登记独立核算法人,并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生产项目建设用地的,土地出让价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所规定的优惠地价。对于符合《汕头经济特区新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管理办法》规定的产业,按照该规定执行。
五、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招商对象在濠江区注册登记独立核算法人,并通过“招拍挂”方式竞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生产项目建设用地后,区财政一次性或分期给予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由区经信局牵头区发展规划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建环保局、审计局、统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企投中心、南山湾园区办、属地街道办事处,根据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招商对象的产值和税收的专家咨询预估结果,综合考虑其亩均效益、产业发展潜力、产业带动效应、产业结构优化效果、招商洽谈情况等方面,按以下原则提出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建议金额,并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程序办理。
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或亩均纳税总额超过50万元,按每亩不高于5万元确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纳税总额超过1.5亿元,或亩均纳税总额超过80万元,按每亩不高于10万元确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纳税总额超过2亿元,或亩均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按每亩不高于20万元确定产业发展扶持资金。
六、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建议金额少于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建议金额高于1000万元、少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初审后报区委常委会议审定;建议金额高于5000万元的,由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初审后,提请区委全会票决。上述决定事项须由区政府按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
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计划。
七、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优惠条件,可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作为招商部门,和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招商对象进行洽谈并载入投资意向合同。
八、优先发展产业重点招商对象在濠江区注册登记独立核算法人,并通过合法方式取得濠江区范围内的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后,由该法人向区经信局申请拨付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区经信局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程序所审定的金额,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
九、如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或在享受本办法奖励的期间私自减资等情形,由区政府取消其奖励资格,责令企业退回所有奖励资金和补助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企业本办法所获得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须用于濠江区生产企业的投资,并纳入正常的财务管理。
十一、凡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要求,国家、广东省和汕头市淘汰产业,以及《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所列重点开发区限制类和禁止类产业,不适用本办法。
十二、本办法执行期2年,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执行期内如遇国家、省、市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汕头市濠江区经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