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混凝土搅拌站不得参与违法建设的通知
各混凝土搅拌站: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全面开展查违三年攻坚行动要求,按照我市违法用地违法建筑“零增量、减存量、保安全”要求,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推进我区城市建设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当前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禁止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混凝土搅拌站不得给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证件,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或不按照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提供混凝土供应服务。
二、凡为违法建设 提供混凝土服务的搅拌站,我局将根据《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书的工程销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由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销售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量处以预拌混凝土每立方米100元、预拌砂浆每立方米200元罚款”,并公开曝光,记入企业信用系统。
三、在查处过程中,凡拒不接受处罚的,我局将按照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暴力抗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知。
光明区住房和建设局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