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7〕第228号(深圳市星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7〕第228号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星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9月19日,我局委托光明新区环保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莲塘工业区C区26栋一楼B和二楼B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在此处设厂开办,从事塑胶模具、五金模具、塑胶制品、五金制品的生产,主要工艺有机加工、注塑成型、修剪、包装。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车间内有三台注塑机,两台正在使用,均为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注塑废气无组织排放。
2017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7〕2080号)。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令第44号),该项目属于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7、塑料制品制造(其他)、二十二、金属制品业:67、金属制品加工制造 [其他(仅切割组装除外)],为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录像、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审查批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本条例所称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一)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粉尘、烟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等污染的防治设施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0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光环听告字[2017]第20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听证,但申辩如下:1.目前已停产整改,委托第三方安装废气治理设施,重新申办环保手续;2、因停产损失严重,无力承担罚款,希望减免处罚。2017年11月9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楼顶已安装废气处理设施,注塑机已停用,采气管道暂未铺设完成。经案审会集体审议,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处罚,不采纳你单位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第四十条罚款标准处罚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经营或者使用,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投资额无法确定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一)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并参照《深圳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第四版)》第二章§2.1裁量标准 报告表类、特别控制区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贰拾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光明新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
2017年11月24日
抄报:市人居环境委员会。